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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经营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商场超市食品现场制售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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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31 02:04:54  来源: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1894
核心提示:为加强流通环节散装食品和商超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宁波市工商局制订了《宁波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经营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商场超市食品现场制售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3-04-16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浙江
备注 http://www.nbaic.gov.cn/art/2013/4/16/art_503_35786.html

  为加强流通环节散装食品和商超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宁波市工商局制订了《宁波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经营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商场超市食品现场制售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您可以拨打电话81852077,也可以发邮件至12315@nbaic.gov.cn  留下您的宝贵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1日。

  2013年4月16日

  宁波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经营规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散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的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从事散装食品的经营主体。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四条 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核定有散装食品经营项目。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散装食品经营。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设置独立的散装食品经营区域,并有明显标志,生、熟散装经营区域应当保持一定距离,防止交叉污染。严禁与废弃物处理设施和任何非食品物品混区摆放。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散装食品保存条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保证食品安全所需温度等方面符合要求。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1.有专人负责销售,并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操作时必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2.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第八条 经营者销售大包装拆包散装食品时,必须在货架、货柜或容器外侧等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统一的“散装食品信息公示牌”(以下称公示牌,样式见附图1),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与大包装标注的内容相符。不得直接用产品合格证代替公示牌,可一并与公示牌悬挂或张贴。

  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除标注上述内容外,公示牌或标签上还需要标注配料表、制售者名称、联系方式、贮存条件、食用方法等信息,生产日期不得以“当日”、“当天”等替代。配料中有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示其在GB2760-2011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样式见附图2)

  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现场制售等分装称重的散装食品,称重标签必须有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原始信息提示。经营者可另设称重日期和最佳食用期等相关信息,但必须和该食品原始标签标示内容相符。(样式见附图3)

  第九条 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分区销售,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及其保质期限。鼓励经营者设立“临期散装食品专柜”或对临期散装食品进行明示,单独分装销售。

  第十条 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醒目处标明其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散装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总部统一配送的,由总部统一查验;门店自行进货的,门店自行查验。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纳入电子监管追溯系统。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制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就地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培训制度。组织从事散装食品相关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五条 商场、超市应配备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管理工作,逐项落实本办法相关规定,并定期组织检查,保存相应检查记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核审散装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项目,强化散装食品主体准入。对申请者,凡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变更许可经营项目或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日常监管,检查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有效、许可范围是否与实际一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限等情况;检查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等。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对散装食品抽样检验,把散装食品作为年度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检的重点,并根据抽检情况,做好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后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发现有感观异常、超过保质期、抽检不合格或者相关部门通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应当立即追查其来源和流向,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召回、销毁等有效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违法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图1:

  散装食品公示牌

  食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日期:______________保质期____________

  生产经营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附图2:

  现场制售食品公示牌

  食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   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日期:______________保质期____________

  贮存条件及食用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售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附图3

  散装食品称重公示牌

  食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    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称重日期:________ 最佳食用日期__________

  贮存条件及食用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原始标签标识信息详见购物处容器外信息公示牌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备注:公示牌规格15*10cm;字体颜色为墨绿。

  宁波市商场超市食品

  现场制售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关于印发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工商食〔20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商场超市食品现场制售,是指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的食品现场制作(加工)、贮存、销售、退市、销毁等行为。

  第三条 现场制售加工场所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加工区应设置专用的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的可不设置)、清洗消毒、贮存、切配等场所。

  第四条 现场制售设备设施与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与排水要求

  1.食品加工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和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2.粗加工、切配、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其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

  3.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4.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二)库房要求

  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2.食品库房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

  3.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4.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5.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

  (三)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1.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3.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四)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及其相关物品管理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应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2.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3.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五)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防止污染。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六)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1.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2.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第五条 商场超市用于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及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严禁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

  (二)食品包装采用食品专用包装材料;

  (三)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

  第六条 商场超市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管理等制度;

  (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与其他食品相隔离,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有专用计量工具;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

  (四)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牌、名称、种类、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

  第七条 商场超市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健康证须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现场制售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上岗前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现场制售工作;

  (三)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与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专用售货工具。

  第八条 现场制售食品应当附有标签。标识标签应粘贴于销售专柜、容器外侧或食品外包装的醒目位置上。

  第九条 标识标签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名称、配料、食用方法、贮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制售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食品名称: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通用名称,便于消费者知晓;

  配料:单一配料可以不标注,不是单一的配料应按用量的多少顺序标注,配料表中不得出现“等”字;如有使用食品添加剂,标示其在GB2760-2011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食用方法:注明食品的食用方法;

  贮存条件:表明该食品存放的环境要求,如温度、通风要求等;

  生产日期:食品制成品的生产日期,以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不得以“当日”、“当天”等代替生产日期;

  保质期:保证食品可安全食用的期限,以“天”为单位;

  经营者名称:现场制售的经营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第十条 商场超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食品消费申(投)诉处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商场超市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社会、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商场超市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纳入电子监管追溯系统。

  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应建立现场制售食品加工制作台账,按批次记录加工食品情况,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加工时间、原料名称及数量、原料供货商名称,食品加工操作人签名、负责人签名等,有添加剂使用的还需记录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应当及时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已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拍摄记录,每月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商场超市应加强现场制售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登记造册,予以销毁,并立即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对商场超市现场制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详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记录情况及时纳入信用监管档案。(日常检查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登记表 

附件:
 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登记表
 巡查日期:       
企业名称(经营者姓名)
 
经营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巡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注
1
场所布局:原料仓库、原料预处理、制作、烘烤烧制、公用具清洗消毒、销售间、更衣、工具间等场所合理布局并相互隔离。
好( )一般( )差( )
 
2
硬件规范:天花板、墙壁、门窗、通风、照明、消毒、供水。
好( )一般( )差( )
 
3
从业人员数   人,健康证比对。
实查 人,持有效健康证  人,失效   人。
 
4
标识标签规范,现场制售食品公示牌内容完整
有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制售者名称、联系方式、贮存条件、食用方法等信息
好( )一般( )差( )
 
5
冷藏(冻)设备和温控措施符合标准
好( )一般( )差( )
 
6
食品原料(含添加剂)进货台账
好( )一般( )差( )
 
7
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
好( )一般( )差( )
 
8
食品制作加工台账
好( )一般( )差( )
 
9
食品销毁台账
好( )一般( )差( )
 
10
原料和添加剂管理制度
好( )一般( )差( )
 
1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好( )一般( )差( )
 
12
食品消费申(投)诉处理制度
好( )一般( )差( )
 
13
现场制售食品商超自检制度
有( )无( )
频次_________
 
14
健康证公示
好( )一般( )差( )
 
15
食品添加剂公示
好( )一般( )差( )
 
16
下柜销毁情况备案
有( )无( )
频次_________
 
17
下柜销毁记录台账保存(一年)
有( )无( )
 
18
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采取的措施:行政指导(   )责令改正(    ) 建议立案查处(    )
经营者确认(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现场制售 经营 指导意见 消费者 散装食品 流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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