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范围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储存企业(带储存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开展一次。
二、分级分类开展评估诊断。省局对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开展评估诊断分级(企业名单见附件2);市级安监部门对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以及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储存企业开展评估诊断分级;县级安监部门对其余生产储存企业开展评估诊断分级。各级安监部门在评估诊断分级中要充分发挥专家或中介机构的作用,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科学诊断分级,建立分级档案。
三、分级分类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各地要根据分级情况和年度执法计划,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加强对不同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突出强化对红色及橙色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频次,市级安监部门每季度对红色、橙色级别企业检查不少于一次;县级安监部门每月对红色级别企业检查不少于一次,每两个月对橙色级别企业检查不少于一次,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四、诊断分级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各地要将《指南》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安全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严格执行停产整改措施;评价机构要将《指南》作为现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安全标准化体系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安监部门分级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确保评估分级工作如期完成。各市级安监部门要在6月20日前将工作部署情况报省局,9月20日前组织完成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并汇总本辖区评估结果,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至省局监管二处。
附件:
1.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
1.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
2.省局开展评估分级企业名单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情况统计表
江西省安监局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