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 “五职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责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应急字〔2024〕95号)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 “五职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责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应急字〔2024〕9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12 16:15:25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54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关键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意识,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鲁应急字〔2024〕95号
发布日期 2024-07-22 生效日期 2024-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企业(单位):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五职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责记分管理办法》已经省应急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7月22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五职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责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关键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意识,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三条 “五职责任人”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安全(安全总监)、生产、技术和设备的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以上若不是同一人且均参与企业管理的,应作为记分对象分别记分。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的责任;分管生产、技术、设备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一人兼任多个岗位的,按岗位分别记分。

企业应当首次记分时向应急管理部门书面告知“五职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学历、职称等基本信息。新任职或职务调整的“五职责任人”应自任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条 “五职责任人”记分初始分值为12分,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建企业记分从取得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 “五职责任人”记分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五职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责记分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记分制度,对“五职责任人”实行记分管理。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评记分,可结合岗位责任制考核,也可单独记分,形成记分档案。上级公司每半年对子公司(分厂)“五职责任人”进行记分。“五职责任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调整的,该岗位分值接续累计。

原则上每年12月15日前,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加分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记分台账。省应急厅负责每年对中央驻鲁(二级)和省属企业进行记分,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记分一次,可结合执法检查和各类督导检查等方式进行。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梳理汇总记分结果应于次年1月5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应急厅。

第八条 记分结果分为“五职责任人”记分和企业记分。“五职责任人”记分逐项累计,企业的记分按比例加权计算(主要负责人60%、其他责任人各10%)。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记分结果,对“五职责任人”和企业实施分级管理。

第九条 记分结果分为3个层次,6分及以下、6分以上-10分以下、10分及以上。

第十条 “五职责任人”记分结果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年度累计记分在10分及以上的,由各市应急管理部门通报表扬;连续两年均在10分及以上的,在各级应急系统先进个人评选活动中优先推荐;在安全专家遴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2.年度累计记分在6分及以下的,企业应加强各责任人的岗位安全知识培训;取消其评选应急系统先进个人推荐资格;按分级监管原则,由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对相应责任人进行通报或约谈警示;连续两年记分均为6分及以下的,向社会公示曝光,建议企业按照规定调整其工作岗位。

3.主要负责人一次性扣12分的,不再进行加分记分,应在相应层级主流媒体进行公开承诺。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记分结果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年度累计记分在10分及以上的,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2.年度累计记分在6分及以下的,由所在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发警示函,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加强监管;取消应急系统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加大执法频次,所在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

3.一次性扣12分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整顿、提请关闭等措施,将企业列入重点帮扶对象,进行重点监管,启动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十二条 企业应客观真实记录履责情况,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上级公司记分结果与实际情况有严重偏差的,对上级公司全省通报并责令其重新记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五职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责记分标准.docx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