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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安监管办字〔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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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6 09:25:35  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926
核心提示: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赣安监管办字〔2018〕26号
发布日期 2018-02-26 生效日期 2018-0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2-16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赣应急字〔2023〕22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财政局:
 
  《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安监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6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举报属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且以安监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政策。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安监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四条  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即举报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在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以向所在设区市安监部门举报;当地政府或安监部门涉嫌参与瞒报的,可以直接向省安监部门举报。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六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设立、公布举报电话“12350”和举报邮箱,24小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必须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对举报事项应该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十条  上级安监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安监部门核查,下级安监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查处。
 
  第十三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不发放举报奖金:
 
  (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自身的举报;
 
  (三)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四)安监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负责举报奖励的安监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第十七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监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事项后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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