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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 (赣安监管办字〔2017〕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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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6 09:32:54  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02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精神,适应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纳入我省各级安监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同)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工作,印发《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安监管办字〔2017〕122号
发布日期 2017-08-15 生效日期 2017-08-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2.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3.江西省安监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
     4.联合惩戒信息管理责任人员信息汇总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精神,适应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纳入我省各级安监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同)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管理的企业诚信信息
 
  纳入各级安监部门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包括一般诚信信息、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信息。
 
  (一)一般诚信信息。包括:
 
  1.安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行政审批信息;
 
  2.安监部门对企业开展的抽查检查信息;
 
  3.安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信息;
 
  4.安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联合惩戒信息;
 
  5.安监部门或本级政府、安委会对企业授予安全生产方面的荣誉信息。
 
  (二)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存在下列情形或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的;
 
  5.被安监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企业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三)“黑名单”信息。符合以下条件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黑名单”管理: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信息采集要求
 
  (一)信息采集范围。信息采集遵循行业采集原则,各级安监部门负责采集职责范围内监管行业(领域)上述三项企业诚信信息。外省企业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相关诚信信息,应纳入其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发生当地监管部门信息采集范围;本省企业在省外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相关诚信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省暂不予采集。
 
  (二)采集主体。全省各级安监部门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采集主体,负责本辖区有关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对所采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省本级的相关信息由省局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总队、应急中心负责采集,省局事故调查与统计分析处负责汇总。
 
  (三)采集规范。对符合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各级安监部门应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的格式(附件1)认真采集、逐级汇总、按时上报。对一般诚信信息,各级安监部门应按照当地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关于诚信信息管理的要求执行。
 
  (四)采集时限。各设区市安监局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不得迟于每月9日)将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信息报送至省安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应将需报送的信息报送至设区市安监局,由设区市安监局汇总、报送。
 
  (五)涉密信息处理。各级安监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所采集信息实行保密审查,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应当删除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三、信息审定
 
  各级安监部门应充分核对符合联合惩戒对象及“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信息并书面告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当事单位或人员在接到告知之日起5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四、信息发布
 
  (一)省安监局负责省本级一般诚信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二)省安监局负责汇总各地联合惩戒对象及“黑名单”信息,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
 
  五、联合惩戒
 
  各级安监部门应定期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网址:http://jx.gsxt.gov.cn/?ad_check=1)和信用江西网站(网址:http://www.creditjx.gov.cn/),主动查询获取企业相关诚信信息,为监管执法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并对照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要求,结合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单位进行限制和惩戒。
 
  六、信息管理期限
 
  (一)在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的一般诚信信息,按照其规定期限管理。
 
  (二)联合惩戒和“黑名单”信息,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期限管理为1年。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七、信息移出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和管理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采集该信息的安监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采集该信息的安监部门审核确认,认为可以移出的,由该安监局逐级书面(附件2)报请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审核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移出申请。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及“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明确联合惩戒工作具体部门和责任人,严格责任和措施,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省安监局将建立联合惩戒和“黑名单”信息的统计、跟踪和评估机制,把各地开展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政府和安监局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二)推动重点工作落实。省安监局已根据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制定《江西省安监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附件3),对局内部信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局各处室及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级安监部门要参照本通知以及《江西省安监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规定,确保报送至当地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和省安监局的信息及时、准确、规范、无异议。
 
  (三)按时高质完成报送。请各设区市安监局于2017年8月18日前将联合惩戒信息管理责任人员联系表(附件4)完整填写并报送至省安监局,并严格按要求将符合联合惩戒及“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信息和开展联合惩戒情况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不迟于每月9日)向省安监局报送。省安监局联系人:刘方超,联系电话:0791-85257253(带传真),电子邮箱:lfc@jxsafety.gov.cn。
 
  省安监局办公室2016年5月印发的《关于做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赣安监管(办)字﹝2016﹞4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2.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3.江西省安监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
 
  4.联合惩戒信息管理责任人员信息汇总表
 
  
 
  江西省安监局
 
  2017年8月15日
 地区: 江西 
 标签: 信用体系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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