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职业病防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事项,很多地区感觉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没有抓手,出现了弱化现象,甚至有的停滞不前和无人监管。取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并不是取消“三同时”工作制度,企业仍然必须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法定义务,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把住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和控制关。各级安监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尽快实现从事前审批把关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切实加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促进企业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二、认真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责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以下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责: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由省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并接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二)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并接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三)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并接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四)各级安监部门对接收的验收方案和工作报告要进行登记,及时出具回执,并根据建设项目危害类别进行监督核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100%进行监督核查,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监督核查。
三、全面落实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
各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办法》和《通知》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评审、防护设施设计及评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级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相关评审和验收工作,并从设区的市级以上职业卫生专家库中聘请至少3名熟悉本行业工艺及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的专家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要按照要求向管辖建设项目的安监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
四、切实加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要以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建设单位为重点,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专项执法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在监督检查和监督核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隐瞒工艺、原辅料及产品,评审(验收)走过场、伪造评审(验收)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提供评价、检测、设计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检测、评价报告和设计不符合编制规范要求、危害因素辨识不全、危害类别定性不准、设施设计不完善、检测失实、评价与实际不符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分别对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从重处罚,确保“三同时”许可取消后,监督检查力度不减,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减。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江西省安监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