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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赣安监管政法字〔2016〕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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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6 09:48:52  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633
核心提示: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单位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安监管政法字〔2016〕142号
发布日期 2016-11-19 生效日期 2016-11-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2016年度设区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
 
  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附件:2016年度设区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江西省安监局
 
  2016年11月19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县(区)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由省安监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  市、县(区)安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以及执行上级安监部门工作任务情况,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安全法治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基础保障与体制机制建设等重点工作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具体包括:
 
  (一)责任体系。推动建立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推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制度,推动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
 
  (二)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体制机制。推动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保障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五)基础建设。推动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事故防控。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进一步控制一般事故,减少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防范遏制。
 
  第五条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得分在60-90分(不含)的为达标;
 
  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六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安监局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七条  设区市安监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评先“一票否决”:
 
  直接监管行业和领域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综合监管领域发生特大事故或者2起及以上重大事故,或者因安全生产事故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致使综治工作“一票否决”的,实行安全生产评先“一票否决”。
 
  第八条  县级安监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评先“一票否决”: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
 
  (二)重点开发区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经上级机关督办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四)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组织评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设区市安监局每年12月底前,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省安监局组织对各设区市安监局上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审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省安监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设区市安监局考核等次为不达标的,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安监局书面报告。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督促落实。
 
  县级安监局考核等次为不达标的,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督办整改。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优秀、达标等级评定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省安监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细则,由省安监局一并印发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安监局(含省直管县)和国家级开发区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
 
  各设区市安监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6年度设区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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