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对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卫生部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是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请示制定关于新资源食品办理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意见称,企业生产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申请新资源食品生产许可时,应提交相关资料,以及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生产新资源食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撤回已批准的食品生产许可等。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这里的“具有”,是指单独占有。不相棣属的两个食品生产企业共用或部分共用生产设备的,不能分别单独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告
糕点预拌粉可按其他食品单元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鉴于目前糕点预拌粉产品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依法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关于酵母产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皖质发〔2009〕64号)收悉,国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酵母产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用阿胶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冀质监函[2009]740号)收悉。经研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食用阿胶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酵母是一种可食用、营养丰富的单细胞微生物,执行国家标准GB/T20886-2007《食品加工用酵母》。酵母提取主要成分是酵母经过一定的作用分解而成的氨基酸、肽类等物质。依据《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7〕113号)的有关规定,酵母及酵母提取物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按照其他食品审查发证。
质检总局《关于蜂胶产品是否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请示》(京质监局〔2008〕14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蜂产品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葡萄糖产品的特征与蜂产品有所区别,在该类产品新标准出台前,不宜定义为“葡萄糖制品”并在《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中增加葡萄糖制品单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食品原料中含有药物成分(食药两用物质除外)的,不属于食品,不得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全国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部署,为加快推进食品市场准入进度,进一步做好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26个细则)的实施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关于加快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关于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质检党组发〔2006〕28号)精神,严格规范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严肃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纪律,建立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总局决定严禁质检系统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的审批机构、发证检验机构、审查人员、检验人员参与有偿咨询服务。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将28大类食品的所有品种全部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管理,完成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的全覆盖。按照2006年食品监管工作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和修订了包括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在内的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本细则是对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补充,在原审查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1个申证单元:其他豆制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包括大豆组织蛋白(挤压膨化豆制品)、豆沙类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