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酵母产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国质检食监函〔2009〕838号)

关于酵母产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国质检食监函〔2009〕83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8-01 10:11:25  来源: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仑分局  浏览次数:4440
核心提示: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关于酵母产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皖质发〔2009〕64号)收悉,国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酵母产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函〔2009〕838号
发布日期 2009-12-17 生效日期 2009-12-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zjj.bl.gov.cn/newsdetail4765-guan-yu-jiao-mu-chan-pin-ban.aspx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关于酵母产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皖质发〔2009〕64号)收悉,现提出以下意见:
 
  酵母是一种可食用的、营养丰富的单细胞微生物,其提取物主要为氨基酸、肽类等物质。依据《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7〕113号)的有关规定,酵母及酵母提取物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按照其他食品,由省局审查发证。
 
  企业生产的食品,已有行业标准的,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 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56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