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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机构和人员参与有偿咨询服务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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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6 02:04:02  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309
核心提示:为落实《关于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质检党组发〔2006〕28号)精神,严格规范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严肃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纪律,建立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总局决定严禁质检系统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的审批机构、发证检验机构、审查人员、检验人员参与有偿咨询服务。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07〕41号
发布日期 2007-01-29 生效日期 2007-0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一些地方质检机构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取证过程中提供咨询,变相收费,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了质检系统形象。为落实《关于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质检党组发〔2006〕28号)精神,严格规范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严肃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纪律,建立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总局决定严禁质检系统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的审批机构、发证检验机构、审查人员、检验人员参与有偿咨询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提供有偿咨询服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主动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将食品生产许可的范围、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方便企业申请时查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必须提供准确、可靠说明、解释。严禁以任何形式提供有偿服务。

  二、严禁参与有偿咨询服务

  各级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的机构、人员要严格按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对食品生产许可证要严格审查、严格检验、严格审批,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参加其他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的食品生产许可有偿咨询服务。

  三、严禁利用食品生产许可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需要公开的信息要按正常程序进行公示。严禁将企业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当利益。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认真安排,精心布置,迅速开展“有偿咨询服务”自查工作,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没及时纠正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更多相关法规链接请查看:国家部委及各省市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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