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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资源食品办理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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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17 10:32:35  来源: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1144
核心提示:质检总局对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卫生部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是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请示制定关于新资源食品办理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意见称,企业生产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申请新资源食品生产许可时,应提交相关资料,以及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生产新资源食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撤回已批准的食品生产许可等。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
发布日期 2010-07-05 生效日期 2010-07-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暂无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生产卫生部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是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请示》(鄂质监文〔2010〕2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二、企业申请新资源食品生产许可时,应提交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的工艺、质量标准、使用范围等相关资料,以及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生产新资源食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材料。
 
  三、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撤回已批准的食品生产许可。
 
  四、新资源食品中属食用农产品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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