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关于速冻初级农产品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对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速冻初级农产品生产许可问题进行回复称:速冻鱼、虾、蔬菜等初级农产品问题,经研究分析,同意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有关该类产品虽然采用速冻工艺,但性质上还属于初级农产品的看法。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发布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复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企业应提供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内容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应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有关许可检验和出厂检验等相关内容,应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各类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中有关出厂检验的相关内容应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各类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了出厂检验项目的,也应一并执行。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有关问题的复函。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企业标准备案等有关要求。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畜禽血浆蛋白粉具有新资源食品特征,其食用安全性有待评价。建议你局告知企业先向卫生部门提出新资源食品申请。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清蛋白粉产品是否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黔质技监食[2011]11号)收悉。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乳清蛋白粉产品生产许可问题意见的复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新资源食品v一氨基丁酸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皖质函【2010】235号)收悉。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新资源食品Y一氨基丁酸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的规定,原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食用酒精产品的审批发证工作,调整由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者资质问题的复函。
根据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对肉类制品进行预包装是生产工序的重要环节。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一次工序完成各类规格的预包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进入流通环节的生产企业制成品,依法应当由该环节监管部门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质检总局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9号令)和《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规定,质检总局发布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指导意见。
《生乳》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陆续施行。为督促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新标准,依法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