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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工业用畜禽血浆蛋白粉能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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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03 01:41:07  来源: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951
核心提示:《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畜禽血浆蛋白粉具有新资源食品特征,其食用安全性有待评价。建议你局告知企业先向卫生部门提出新资源食品申请。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461号
发布日期 2011-05-10 生效日期 2011-05-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
备注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工业用畜禽血浆蛋白粉能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请示》(皖质函〔201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畜禽血浆蛋白粉具有新资源食品特征,其食用安全性有待评价。建议你局告知企业先向卫生部门提出新资源食品申请。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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