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6号)

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9-23 14:51:14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4628
核心提示: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发布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复函。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6号
发布日期 2011-09-02 生效日期 2011-09-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来函中描述,大豆蛋白肽其特征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相吻合。建议你局告知企业先向卫生部门提出新资源食品申请,根据卫生部门批准结果,再进一步确定其监管的归属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更多相关法规链接请查看: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

现行有效的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汇总(国家层面)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相关法规信息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40)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6)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