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清蛋白粉产品是否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黔质技监食[2011]11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企业生产清蛋白粉产品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其生产过程、产品、标签等应符合相应技术规范中关于食品安全、营养、反欺诈的相关要求。生产许可后具体食品品种归类事宜,可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复。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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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质检办食监函[2011]20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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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3-09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zjj.bl.gov.cn/newsdetail4784-guan-yu-ru-qing-dan-bai-fen.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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