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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涉及企业标准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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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2-17 02:19:23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590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企业应提供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内容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应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有关许可检验和出厂检验等相关内容,应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各类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1〕166号
发布日期 2011-07-15 生效日期 2011-07-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过程中涉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关问题的函》(闽质监食函〔2011〕2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企业应提供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内容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应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有关许可检验和出厂检验等相关内容,应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各类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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