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发改财金〔2025〕217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发改财金〔2025〕2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5-21 10:19:06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6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社会信用对提升全省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等要求,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服务,现就本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川发改财金〔2025〕217号
发布日期 2025-05-21 生效日期 2025-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事项实施领域

省直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公安局:

《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

2025年5月19日

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社会信用对提升全省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等要求,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服务,现就本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会议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便企惠民、保护权益、明晰责任、防控风险、分步实施”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信用代证”工作,切实解决经营主体开具证明繁、难、久问题,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获得感,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有关单位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包括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以及依法纳入的其他信用信息。除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经营主体违法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记录;经营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

本方案适用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本方案中的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银行贷款、场外交易等金融领域;优惠政策申请、资金支持等政策支持领域;行政审批、资质认可、市场准入、项目申报等行政管理领域;参与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商务领域;评先评优等其他领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发展改革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按照“应替尽替”原则,将涉及出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领域全部纳入替代范围。鼓励探索信用承诺制,支持信用主体对暂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并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明确虚假承诺的信用主体不再适用“信用代证”。同时,要优化提升专项信用报告的适用性,支持信用主体根据应用场景需要自行选择报告涵盖的时间和领域,支持报告使用方依授权查询和真实性核验,防止信息使用不当损害各主体合法权益。除报告使用方有明确要求外,专项信用报告涵盖时间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三、主要任务

依托“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四川政务服务网站及天府通办APP建立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区,公布相关办事指南和操作流程,完善自主查询、下载、打印、咨询、投诉等服务功能,免费向社会提供服务。各地要设置政务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线下查询、打印信用报告渠道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

(一)强化信息归集共享。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全省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42个领域(见附件)涉及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记录的相关数据。各数源单位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向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本地区、本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记录,如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依法纳入的其他信用信息等,并对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省大数据中心畅通数据归集共享渠道,强化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动态更新。对于已修复的信用信息,专项信用报告应予以展示,并标注“已修复”。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

(二)分期分批组织实施。2025年6月1日起,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33个领域优先实施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2025年9月1日起,在全省42个领域全面实施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三)创新拓展应用范围。积极拓展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为更多类型的经营主体提供便利。在现有适用对象基础上,逐步覆盖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积极建立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跨省(区、市)合作互认机制。鼓励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广泛应用专项信用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坚持“需求导向、数据赋能、标准统一、应替尽替”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市(州)统筹推进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异议处理机制。经营主体对专项信用报告内容信息有异议的,可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四川政务服务网站及天府通办APP,按有关要求提出申诉。由“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归口受理,经与数源单位核实后及时反馈。经营主体对反馈结果仍存异议的,可向数源单位提出核实申请,并由数源单位予以说明。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开展宣传,主动做好政策解读与舆论引导,推动经营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着力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事项实施领域

附件

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事项实施领域

(共42个)

序号

领域

牵头单位

实施批次

实施时间

1

发展改革

省发展改革委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

经济和信息化

经济和信息化厅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3

教育

教育厅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4

科技

科技厅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5

民政

民政厅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6

财政

财政厅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7

人力社保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8

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厅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9

林草

省林草局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0

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厅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1

住房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厅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2

住房公积金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3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厅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4

水利

水利厅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5

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厅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6

商贸流通

商务厅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7

文化旅游

文化和旅游厅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8

卫生健康

省卫生健康委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9

中医药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0

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厅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1

市场监管

省市场监管局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2

知识产权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3

药品安全

省药监局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4

体育

省体育局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5

统计

省统计局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6

金融管理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7

医疗保障

省医保局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8

税务

四川省税务局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9

地震

省地震局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30

气象

省气象局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31

消防安全

四川消防救援总队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32

法院执行

省法院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33

电信监管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34

公安

公安厅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35

档案管理

省档案局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36

网信

省委网信办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37

新闻出版

省新闻出版局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38

司法行政

司法厅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39

退役军人事务

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40

经济合作

省经济合作局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41

人民防空

省国动办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42

邮政管理

省邮政管理局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46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3227) 法规动态 (3140)
法规解读 (3147) 其他法规 (35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