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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南(通用型)》《宁夏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高频” 违法信用合规指引清单》的通知 (宁市监办发〔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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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03 09:40:5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浏览次数:64
核心提示:《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南(通用型)》《宁夏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高频”违法信用合规指引清单》(以下简称《指南》《清单》)已经区厅2025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文号 宁市监办发〔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04-02 生效日期 2025-04-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宁夏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高频”违法信用合规指引清单http://scjg.nx.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504/t20250402_4871475.html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南(通用型)》《宁夏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高频”违法信用合规指引清单》(以下简称《指南》《清单》)已经区厅2025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在打好市场主体提质增效攻坚战,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要精心组织,周密实施,把指导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与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加大信用培育力度,努力搭建经营主体与监管部门联系互动的桥梁纽带,推动形成共建信用、共享发展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做好重点应用。建立市场监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三书同达”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和本《指南》(http://scjg.nx.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503/t20250325_4864947.html)《清单》(http://scjg.nx.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504/t20250402_4871475.html),指导当事人尽快修复和重塑信用,有效规避失信风险。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3·15”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5·20世界计量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重要节点开展广泛宣传,提高《指南》《清单》社会知晓度,形成守信重信的市场氛围。

四、丰富指导形式。各部门可采用电话告知、信函提示、上门走访、座谈会、培训会等多种形式,指导经营主体建立信用合规制度,引导经营主体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转变,通过树立典型,达到规范一个领域、引领一种行业的效果。要有效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提高违规成本,让企业充分感受诚信经营带来的好处,有效提升诚信企业的获得感。

宁夏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高频”违法信用合规指引清单3.24.xlsx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南

(通用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三章制度建设

第四章合规管理重点

第五章合规管理运行

第六章合规管理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引导经营主体全面加强信用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用违规风险,弘扬诚信文化,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鼓励全区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职责,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等活动中使用本指南。

第三条本指南旨在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提供普遍性指导,所列的信用合规管理内容为各类经营主体通常需要关注的事项、遵循的原则,未涵盖经营主体所有信用合规要求,也未涉及某些行业领域的信用合规特殊规定。经营主体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全面了解和遵守本行业领域的信用合规要求,更好地规避信用风险。

第四条经营主体合规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合规管理,以点带面逐步实现全业务、全流程、全层级的合规管理。

(二)强化责任,协同联动。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三)结合实际,独立客观。立足企业现状,循序渐进,优先解决合规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合规管理部门或岗位工作人员严格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发展愿景、行业信用风险水平,科学、灵活、分类设置信用合规建设领导机构、跨部门协调机构、合规管理机构等,或者在内控、法务等机构中设置专门的信用合规管理岗位,建立健全相关信用合规制度并监督落实,形成责任清晰、齐抓共管的信用治理格局。

第六条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主要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

(二)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免;

(四)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

(五)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六)按照权限决定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及容错免责事项;

(七)建立与合规管理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八)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七条经营主体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就需管信用,管经营就需管信用”的要求,主要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决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并为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二)批准合规管理具体制度规定;

(三)批准合规管理计划,采取措施确保合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研判、处置分管领域信用风险,提请研究信用合规建设重要问题;

(五)明确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业务领域;

(六)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按照权限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提出处理建议;

(七)章程规定或经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业务部门负责本领域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合规要求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主动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发布合规预警,组织合规审查,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通报风险事项,妥善应对合规风险事件,做好本领域合规培训和商业伙伴合规调查等工作,组织或配合进行违规问题调查并及时整改。

法律、内控、风险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

(三)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工作;

(四)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五)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七)章程规定或经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信用合规管理机构或者岗位立足于经营主体整体经营目标和利益,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主要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协调营销、采购、财务、法务等部门起草合规管理计划、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规定;

(二)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等规则变化,组织开展信用合规风险识别、预警、研判、报告、处置和信用修复、信用提升等信用合规管理工作,参与经营主体重大事项合规审查和风险应对;

(三)组织开展合规检查与考核,对制度和流程进行合规性评价,督促违规整改和持续改进;

(四)指导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五)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违规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合规培训;

(七)章程规定或经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三章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发展愿景、行业信用风险水平,综合采取制定信用合规基础制度、专项制度或者制度嵌入等方式建立信用合规制度体系。

(一)经营主体可对信用合规建设作出总体制度安排,明确总体目标、体系构成、合规内容、合规管理、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应急处置、责任划分、奖惩措施等。

(二)经营主体可在信用合规基础制度之外,配套制定相应的信用合规审查制度、咨询会商制度、预警报告制度、风险评估制度、调度处理制度、问责制度;也可以针对单项业务活动、高风险业务环节分别制定产品质量信用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管理制度、劳动用工信用管理制度、环保信用管理制度等信用合规制度。

(三)经营主体可将信用合规要求嵌入财务内控、质量、安全、人力资源等管理制度之中,确保在相关活动中落实信用合规要求。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全员普遍遵守的合规行为规范,针对重点领域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政策调整,及时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将外部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

第十四条加强合规风险应对,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对于重大合规风险事件,主要负责人统筹领导,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

第十六条强化违规问责,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畅通举报渠道,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开展合规管理评估,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

第十八条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合规管理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

第四章合规管理重点

第十九条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商业道德、道德规范等要求。

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领域强制性标准,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产交易、招投标等活动。

(二)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安全环保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环保设施设备良好运行,落实安全环境风险排查治理机制和监管、整改整顿等要求,有效防止安全环保事故。

(三)产品质量。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确保产品和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四)建设工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控制,规范协议的履行,保障建设项目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顺利实施。

(五)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等合法权益。

(六)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严守财经纪律,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七)合同管理。制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定期做好合同统计分析、归档工作,建立合同履行管理责任制和合同检查监督机制,及时跟踪客户的履约动态,提高合同履约率,降低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

(八)知识产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权利意识,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规范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利益,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九)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开展合规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利用信用信息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及合作潜力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根据分析结果实施客户分类管理。通过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

(十)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规论证把关,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生产运营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情况明确界定重要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加大培训力度,使重要风险岗位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业务涉及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追责。

(三)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五章合规管理运行

第二十三条经营主体根据经济性质、主体类型、规模以及章程等规定,建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完善议事决策规则,规范有关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严格管理内部融资、交叉持股、关联交易、抵押担保等事项。界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经营主体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政策走向,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趋势、经营状况和实际需要等,适时对自身重点环节与重要业务的信用风险进行前瞻性研判,分析信用风险可能产生的领域、环节、岗位、事项、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经营主体可定期开展内部信用风险监测,围绕主体资格、财务内控、融资管理、采购管理、担保管理、投资管理、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纳税申报、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关键业务信用违规风险点,监测相关制度、流程是否建立和有效运转,相关人员责任是否落实,及时发现信用风险。

第二十六条经营主体可常态化开展外部信用风险监测,登录“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信用网站,监测是否存在已经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及时接收和处理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的裁定书、决定书或者告知书、建议书等,分析、发现信用风险。

第二十七条监测人员对发现的信用违规问题或者潜在高风险事项,按照风险等级和管理规程向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报告,移交相关业务部门,督促其及时提前介入处理,跟踪关注处理进展。

第二十八条经营主体可通过下列信息识别、评估和监测信用风险:

(一)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者标记经营异常状态;

(二)行政检查公示信息;

(三)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四)除名标记信息;

(五)不实承诺公示信息;

(六)消费投诉公示信息;

(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记于经营主体名下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营主体可根据信用风险的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准确识别信用违规风险点,采取下列方式分类处置:

(一)对潜在风险或者未产生失信后果的问题,采取积极主动沟通、及时完善手续、履行相关义务等方式消除隐患;

(二)对已经产生失信后果的问题,快速纠正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动采取补救补偿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降低负面影响;

(三)全链条梳理问题隐患,防止在受到信用惩戒的期间,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

(四)针对问题采取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完善制度规则、优化业务流程等措施加强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经营主体可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后,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以下信用修复:

(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三)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提前停止公示抽查检查信息;

(五)履行公开承诺。

第三十一条鼓励经营主体通过质量管理、品牌塑造、服务改进等措施,提升经营实力、社会影响力、产品美誉度。

积极申报质量奖等有关表彰奖励或信用认定,积累优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经营主体可参考或积极申报质量管理系统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等认证,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方法,加强各项业务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

第三十三条鼓励经营主体向社会主动公开诚信经营、提供优质产品、保证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承诺,主动公开执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承诺,树立诚信形象。

第六章合规管理保障

第三十四条经营主体结合实际,从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合规运行、合规保障以及执行、效果、改进等方面设定评估指标,客观、深入、完整地对经营主体信用合规管理情况进行有效评估,提出改进方案。

可依托内部审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管理咨询机构等外部专业机构对企业合规管理的适当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审查、评价和监督,将其与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工作同步推进,及时评估和改进。

第三十五条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控和风险分析,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

第三十六条鼓励经营主体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或信用管理师等专业人员,持续加强业务培训,培育信用合规管理专业化队伍,提升队伍能力水平。

第三十七条重视合规培训,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将信用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必修内容,确保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积极培育合规文化,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全员安全、质量、诚信和廉洁等意识,打造诚信典型示范,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提升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三十九条建立守信激励制度,引导员工诚实守信,积极主动维护经营主体信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失信责任追究和失信反面典型教育,营造知信、守信、用信、增信的良好文化氛围。

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约谈相关人员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根据管理制度开展责任追究。

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经营主体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鼓励经营主体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培育合规文化,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将诚实守信作为经营主体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多层次建设诚信文化,打造诚信经营的“百年老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指南为非强制性规范,仅为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合规建设、提升和规范信用管理提供参考。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指南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信用,是指经营主体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二)经营主体,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三)信用合规,是指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商业道德、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等要求。

(四)信用合规建设,是指经营主体为有效防控、规避违规失信风险,以经营主体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建立信用合规制度,梳理合规清单,完善风控流程,识别、监测、应对信用风险,追究风险责任,开展信用合规培训,组织考核评价,持续改善信用状况,培育诚信经营文化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五)信用信息,是指经营主体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以及与评价其信用价值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年报信息、抽查检查信息、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不实承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本指南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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