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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卫发〔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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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03 09:40:27  来源: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42
核心提示:为规范卫生健康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发布文号 湘卫发〔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01-23 生效日期 2025-01-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30-01-22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特制定《湖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中医药局      湖南省疾控局

2025年1月23日

湖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健康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第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发生频次较低、持续时间较短、影响的范围或对象较小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除外。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初次违法,是指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执法记录中,无当事人违反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违法记录。执法人员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平台和案件档案等途径查询违法记录,核实是否属于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当事人当场或在限定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相关损害或影响,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明显的影响。

及时改正,是指违法行为具备整改条件,当事人立即或者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违法行为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法定情形。

第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发布《湖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对《清单》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清单》中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形,采用普法宣讲、批评教育、提示告诫、约谈、责令整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措施,引导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依法执业、守法经营。

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案卷制作、归档和处罚信息管理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湖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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