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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市发改〔2025〕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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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5-21 11:20:50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2
核心提示:为加强市级储备猪肉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汕市发改〔2025〕116号
发布日期 2025-05-21 生效日期 2025-05-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30-05-07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反映。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5年5月8日

汕头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猪肉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储备猪肉是指市政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引起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猪肉,包括冻肉储备和生猪活体储备。

第三条 市级储备猪肉是市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权属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 市级储备猪肉坚持常年储备、动态轮换、规模适度、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费用包干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市级储备猪肉收储、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猪肉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财政局拟订市级储备猪肉总量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收储任务,按照上级要求落实收储任务;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组织核查确认收储落实情况,对市级储备猪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监测猪肉市场价格,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猪肉情况的监测分析,适时提出动用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动用方案,根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猪肉财政补贴预算;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拟订市级储备猪肉总量计划,下达收储任务;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研究提出动用方案。

第八条 受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委托的操作单位(下称操作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猪肉收储、加工、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加强储备猪肉管理,及时上报储备猪肉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履行承储合同权利义务,确保储备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九条 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猪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实施,对市级储备猪肉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负责,及时处理并向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和操作单位报告发现的问题,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储存的市级储备猪肉,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受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委托对市级储备猪肉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市级储备猪肉动用工作。

第三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承储数量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储期一般为3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可按规定采取邀标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冻猪肉承储企业在汕头市内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或租赁冷库,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

(三)生猪活体承储企业在汕头市内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活畜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基地场),建立养殖档案,基地场自愿并能够承担储备肉类任务和安全责任;

(四)具有稳定的生猪活体、冻猪肉及分割肉产品的购销网络以及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经营投放能力;

(五)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六)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操作单位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合同,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约定储备时间、存储库点、储备数量、储备质量、轮换和动用要求、费用补贴和违约责任。

第四章 收储轮换管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承储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市级储备猪肉的收储工作,及时向操作单位报告收储落实情况。操作单位应对市级储备猪肉储备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确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收储、轮入的,应当在约定完成时限前10个工作日,由操作单位会承储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同意。

第十五条 生猪活体储备按每吨20头折算,入储生猪每头重量应在60公斤以上。

第十六条 冻猪肉储备质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入库前应当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才能作为市级储备冻猪肉存储。生猪活体及分割肉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猪肉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企业应当以出陈储新、保证质量为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储周期适时进行轮换。

第十八条 承储期内,市级储备冻猪肉任何时点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承储数量的70%,市级储备生猪活体任何时点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承储数量的90%,一个承储年度每月的月末库存量平均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承储数量(发生动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猪肉实行专仓(堆)、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承储企业须在储备场、栏、库、垛悬挂标识牌,注明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冻肉)、入库(入栏)日期、管理人员姓名及电话等。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须建立储备台账,将有关票据列为储备台账内容建档保存。台账应能与企业经营账目对应,实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现行规定、标准,严格执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生猪生产、检验检疫、肉类质量安全等规定要求,加强市级猪肉储备在栏、在库管理,确保储备安全。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每月初4个工作日内向操作单位报送上月度的储备统计报表,在每季度初4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的储备统计表。操作单位应当在每月初6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报送上月度的储备统计报表,在每季度初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的初步统计表。报送的报表应当真实、准确、规范。储备档案和原始凭证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保存6年以上。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猪肉。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猪肉: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猪肉的;

(二)全市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猪肉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猪肉动用包括免费调拨、限价销售、降价销售、随行就市投放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动用市级储备猪肉,以随行就市方式投放的,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根据动用方案向操作单位下达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和操作单位组织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动用方案和指令;依据承储合同约定,以免费调拨、限价或降价销售等方式投放的,报市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直接下达市级储备猪肉动用指令。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相关动用方案和指令,保质保量提供市级储备猪肉,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在动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操作单位应当将有关执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猪肉动用完成后,承储企业应当在2个月内或在动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补库,并及时向操作单位报告补库情况,操作单位核实后将补库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储备费用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提出,报市政府核定。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猪肉的费用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费用补贴根据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核查情况实行按季据实申请后拨付。

第三十一条 为平抑市场物价或应对突发事件,指令承储企业限价销售、降价销售或免费调拨市级储备猪肉,造成销售价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级猪肉市场平均价的差价或免费调拨产生的成本价,由政府负责补偿。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市级储备猪肉实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必要时联合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操作单位、承储企业不按合同履行职责导致猪肉储备数量、质量等出现问题的,应当责令立即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情节严重且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依法取消相应的承储任务。

第三十三条 操作单位、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操作单位、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承储合同约定的,追究违约责任;违反财经纪律的,责成相关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时的市级储备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活禽畜防疫相关规定的;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猪肉数量的;

(三)发现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客观上无法处置又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不执行承储合同或动用指令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猪肉的;

(七)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合同不相符的;

(八)未按时收储、轮入,且未按要求报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同意的;

(九)未履行本办法和承储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操作单位应当会同承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市级储备猪肉日常管理制度,报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需开展临时储备收储或建立其他市级肉类储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7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地区: 汕头市 
 标签: 储存 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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