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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保供稳价省级冻猪肉储备临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商务运行字〔2019〕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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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05 13:29:50  来源:江西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32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江西省商务厅会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业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保供稳价省级冻猪肉储备临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赣商务运行字〔2019〕135号
发布日期 2019-06-24 生效日期 2019-06-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江西省商务厅会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业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保供稳价省级冻猪肉储备临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6月24日  

江西省保供稳价省级冻猪肉储备临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冻猪肉储备,是指我省缓解生猪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动物疫情或者其他事件而储备的冻猪肉。  

第三条从事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江西省商务厅负责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工作,审定承储企业(冷冻库)资质和承储数量,省级冻猪肉储备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  

第五条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省级储备冻猪肉收储或投放建议。  

第六条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冻猪肉储备资金并按要求拨付储备资金。  

第七条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督促做好省级冻猪肉储备非洲猪瘟等检疫工作。  

第八条承储企业负责省级冻猪肉储备在库管理工作,接受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省级冻猪肉储备入储、轮换和出库计划等,及时向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省级冻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省级冻猪肉储备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设区市商务局配合江西省商务厅做好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可推荐承储企业并向江西省商务厅申请资质审定,督促承储企业按要求做好省级冻猪肉储备。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或持有储存冷库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具有组织、管理冷库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省级冻猪肉储备的安全责任;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冻肉储存冷库有关资质标准要求,库容在3000吨以上。  

第十一条省级冻猪肉储备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认定。江西省商务厅对各地推荐上报或直报的肉类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省级冻猪肉储备承储企业资质。  

对认定为省级冻猪肉储备承储企业资质,经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后,确定为省级冻猪肉储备承储企业。省级冻猪肉储备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被取消存储计划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冻猪肉储备计划。  

(二)取得储备计划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地址。如发生变更或改扩建,需按程序重新申报计划。  

(三)取得储备计划的企业因日常生产经营、股权结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按程序及时上报。  

第四章入储管理  

第十二条冻猪肉为符合分割肉GB9959.2-2008的Ⅱ、Ⅳ号分割冻猪瘦肉或片冻猪肉。冻猪肉应在入库前30天内生产,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冻猪肉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动物检疫合格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  

第十四条根据要求,经有关程序后,江西省商务厅向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下达省级冻猪肉储备入储计划,并抄送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五条根据入储计划,江西省商务厅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约定省级冻猪肉储备入库大致时间,按计划入储。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自行组织货源、自行组织入库储存,按时落实省级冻猪肉储备入储计划。未经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十七条因承储企业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江西省商务厅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并抄送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第五章在库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冻猪肉储备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牌相符、账物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冻猪肉储备,不得虚报省级冻猪肉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省级冻猪肉储备堆码库、垛位。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省级冻猪肉储备对外进行质押等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江西省商务厅。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冻猪肉储备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江西省商务厅。  

第六章轮换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冻猪肉储备入库2个月后开始轮换,原则上每月轮换的数量不超过库存总量的30%,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冻猪肉储备轮空期不超过10日。  

第二十三条省级冻猪肉储备轮出后,承储企业应按计划同品种、保质、等量及时轮入,并将轮换情况报江西省商务厅。否则按擅自动用省级冻猪肉储备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冻猪肉储备原则上不低于4个月、不超过12个月出库。如省级冻猪肉储备出库时生猪价格不符合储备要求,则出库后不再收储。  

第七章出库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冻猪肉储备储存规模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江西省商务厅向承储企业下达省级冻猪肉储备出库计划,通知承储企业省级冻猪肉储备出库时间和数量,并抄送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及时组织出库。省级冻猪肉储备出库采取就地销售、加工或者其他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及时落实省级冻猪肉储备动用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上报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冻猪肉储备动用计划。  

第二十八条省级冻猪肉储备轮(出)库形成的差价收益或支出除下达紧急指令出库外,由承储单位自负盈亏;紧急指令出库形成的净收益上缴省财政,净损失经核准由省财政补助。  

第八章费用标准  

第二十九条江西省财政厅根据江西省商务厅出具的省级冻猪肉储备计划安排资金,省级冻猪肉入库时拨付储备计划费用的30%,出库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省级冻猪肉储备补贴资金即储备费用包括贷款利息补贴、冷藏保管费、搬运费、商品损耗4项。  

贷款利息补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储冻猪肉实际货款额、实际储备天数计算。  

冷藏保管费按天计算,计算标准每天每吨3.2元。  

搬运费包括运输费、出入库费,计算标准每吨130元。  

商品损耗参照财政部《国家储备猪肉财务管理办法》(财商字〔1995〕424号)规定库耗按照4‰实行定额补贴。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的储备资金采取承贷承还。储备合同签订后,企业根据承储数量,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贷款,也可向商业银行贷款或以自有资金垫付。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对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建立省级冻猪肉储备台账,及时向江西省商务厅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省级冻猪肉储备数量检查应对悬挂省级冻猪肉储备标识卡的专垛进行现场清点,查看进货台账、库位平面图、垛卡、原始码单、在库冻肉数量等,核查在库数量。  

第三十五条省级冻猪肉储备质量检查应查看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冻库相关记录文件、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存储管理和产品包装标识等。  

第三十六条建立省级冻猪肉储备统计报表制度。承储企业应在完成入储、出库计划,或发生其他进、销、存变化情况时,编制《江西省冻猪肉储备进销存统计报表》,及时报送江西省商务厅。  

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职人员或承储企业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保供稳价省级冻猪肉储备临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区: 江西 
 标签: 农业 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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