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实施《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公告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实施《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10 09:47:38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6
核心提示:2025年1月21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商发〔2025〕3号),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相关要求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决定暂停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函〔2024〕40号)第十一条和十三条,由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承储企业选择和动态管理。
发布单位
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4-09 生效日期 2025-04-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2025年1月21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商发〔2025〕3号),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相关要求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决定暂停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函〔2024〕40号)第十一条和十三条,由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承储企业选择和动态管理。暂停条款如下: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屠宰、肉类经营、加工企业;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自愿并能够承担储备肉收储任务和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被取消存储计划的企业,2年内不得参与市级储备肉存储计划。

(二)取得存储计划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地址。如发生变更或改扩建,需按程序重新申报计划。

(三)取得存储计划的企业因日常生产经营、股权结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及时上报市粮食和储备局。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38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925) 法规动态 (214)
法规解读 (3126) 其他法规 (349)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4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