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海南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 (琼粮规〔2025〕1 号)

海南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 (琼粮规〔2025〕1 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2-25 16:20:33  来源: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47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冻猪肉(以下简称储备冻肉)管理,确保储备冻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
发布单位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琼粮规〔2025〕1 号
发布日期 2025-02-24 生效日期 2025-03-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30-03-27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规范规程
备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冻猪肉(以下简称储备冻肉)管理,确保储备冻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应急调控作用,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冻肉,是指我省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冻猪肉。

第三条 储备冻肉实行商业代储、财政补贴、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 从事储备冻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单位研究确定储备冻肉规模数量;分析生猪和猪肉市场价格形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储备冻肉的行政管理,确定储备冻肉区域布局及承储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第三方组织(以下简称代管单位)对储备冻肉进行日常监管,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储备冻肉收储和动用指令,与代管单位签订代管合同。对储备冻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储备冻肉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申领审核和拨付,对财政补贴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储备冻肉财政补贴资金的统筹安排,联合省粮食和储备局下达储备计划,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 省商务厅负责提出储备冻肉动用和投放建议,配合完成储备冻肉动用相关工作,在应急动用时统筹全省需求,包括动用需求时间、数量、品种、投放地区及根据市场行情和保障供应需求的指导性市场投放价格。

第九条 代管单位对承储企业开展储备冻肉日常监管,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时核实并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送储备冻肉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安全生产监管总结,客观反映在库储备冻肉数量和质量状况,监督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计划任务和安全生产,配合做好省级储备冻肉的动用实施工作。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冻肉公证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条 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储备冻肉加工、入储、轮换、在库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与监督,严格执行储备冻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及安全生产总结,在规定的储备期限内确保储备冻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冻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市县储备冻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省粮食和储备局督促指导辖区内承储企业及时落实储备冻肉计划,配合做好储备冻肉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承储及代管条件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和代管单位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

(二)在海南省内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或租赁冷库,租赁库有效期不得短于承储期,冷库储存能力须大于承储量。

(三)具有冻猪肉及分割肉产品的购销网络以及与承储任务相匹配的经营投放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代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业的市场行业分析研判、监管队伍,从事肉类生产、加工、经营行业;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对承储企业和代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承储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或承担储备任务期间存在违法违规、不诚信经营等严重问题,不适合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和不具备条件的代管单位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六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冻肉年度入储计划,并抄送代管单位。

第十七条 代管单位根据储备冻肉入储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冻猪肉储备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代管单位监督指导承储企业及时组织落实储备冻肉入库任务,储备冻肉入库数量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及时将储备冻肉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粮食和储备局。未经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十九条  因承储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

第二十条  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冻肉,或因政府调控等原因调减储备规模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在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冻肉需完善产品条形码,按照品类和重量规格实行分类保管、专区(专垛)存储、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冻肉,不得虚报储备冻肉数量。

第二十二条  在库储备冻肉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冻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前,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储备冻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代管单位应督促指导承储企业加强储备冻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五条  储备冻肉需在一个年度内至少全部轮换一次,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按照先进先出、均衡轮换的原则进行。 轮换期间,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承储量。承储企业须编制轮换计划报备省粮食和储备局和代管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代管单位对承储企业执行承储任务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采用国产猪肉作为省级储备的,原则上在入库前30日内生产;采用进口冻肉作为省级储备的,必须有随货质量检验报告,其保质期必须满足冻肉轮换一个年度周期以上(含一个年度周期)。

承储企业须按要求及时进行储备冻肉轮换,具体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自行决定,轮换盈亏自负。

第二十六条  储备冻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应按计划及时、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省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冻肉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代管单位应对轮换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七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出的储备冻肉动用及投放方案进行研究确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粮食和储备局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省或者部分地区猪肉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代管单位根据省粮食和储备局下达的储备冻肉出库计划,组织承储企业按时出库,并将执行情况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承储企业在落实动用计划后,应当在2个月或在动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补库,并将动用和补库情况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冻肉动用计划。

第三十条  动用储备冻肉的结算价格,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参照入库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如果因政府调控等需要,确定的出库投放价格低于入库成本价格产生的价差亏损补贴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粮食和储备局拨付承储企业。

第三十一条  市县需要动用省级储备冻肉,应向省商务厅提出动用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动用流程办理。动用费用(因动用储备产生的运输费、价差亏损、损耗等)由提出动用申请的市县负责。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储备冻肉应符合国家最新卫生质量安全标准,承储企业须对储备冻肉进行质量检验。

第三十三条  质检单位应在收到代管单位委托检验通知后,依据国家储备冻肉质量公检有关规定进行公证检验。

第三十四条  质检单位应向承储企业出具检验报告书,并将储备冻肉公证检验结果报告代管单位,抄送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代管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反映,省粮食和储备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财政补贴

第三十六条  储备冻肉财政补贴资金包括储备实际发生费用(含储备占用资金贴息、冷藏保管费、损耗、搬运费用和冻结费用等)、占用仓储补贴和管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  储备实际发生费用和占用仓储补贴实行财政定额补贴,按实际储备天数计算,储备实际发生费用定额标准每年每吨5500元,占用仓储补贴定额标准每年每吨500元。临时储备收储补贴标准按照常年储备补贴标准执行,临时收储出库销售后,本批次临时收储任务终结。因执行政府调控等原因调减常规储备规模的,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商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承储企业适当的出库过渡期。

第三十八条  管理费用包括代管费用和质量检测费用,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其中:代管费用为代管单位开展代管工作的费用,含日常检查、信息报送、人员经费等,按储备冻肉年财政补贴总额3%的标准计算;质量检验费按实际发生核定,由省粮食和储备局据实拨付给质检单位。

第三十九条  财政补贴拨付程序。承储企业每半年申请财政补贴,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出财政补贴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粮食和储备局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冻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建立储备冻肉监管信息化系统,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冻肉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承储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及时向代管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报送有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建立储备冻肉出入库台账制度。承储企业按日填列储备冻肉出入库台账,按月汇总后,及时编制和更新货位图,每月10日前报送代管单位。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定期检查和库存盘点制度。代管单位定期到承储企业开展检查工作,查看相关财务账表、核对在库数量、检查安全生产等情况;对在库的储备冻肉数量进行全面盘点;并将检查和盘点情况及相关表格按季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情况适时开展抽查。

第四十四条 代管单位应对承储企业执行储备冻肉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报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和代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对冻肉储备企业的日常管理职责,未按协议规定提供业务服务或存在转包行为的,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其代管费,终止服务协议,取消其代管单位资格,追回相关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承储企业未执行本办法规定,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情节严重的,扣拨其承储补贴,取消承储资格,追回相关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质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扣发其公证检验费补贴,解除质检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市县建立冻肉储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海南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琼粮规〔2021〕7号)同时废止。

 地区: 海南 
 标签: 储存 猪肉 冻肉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268) 国外法规 (3604)
地方法规 (4251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3049) 其他法规 (34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