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建立了统一的“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以下简称“陕冷链”),以实现对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的追溯管理。现就推广应用“陕冷链”通告如下:
一、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食品追溯主体责任,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实现可追溯。
二、“陕冷链”实行“首岸赋码、首站赋码、一码通用”管理,即从西安海关入口岸的进口冷链食品作为“首岸”,从省外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运入我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首站”,在“陕冷链”中上传相关产品品种、规格、批次、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等追溯数据,并使用“陕冷链”按批次为相关产品进行电子追溯码赋码。
三、目前“陕冷链”已上线运行,该系统重点将进口冷链食品所涉及的生产、存储、经营、销售等各环节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同时覆盖监管人员、各环节接触人员、终端购买者三方群体,全面形成人物共控、人物共防的追溯防控系统。“陕冷链”服务热线:029-86138522。
四、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陕冷链”中完成主体用户注册,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并自2020年12月20日起,如实上传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的来源、流向等追溯数据。凡在12月20日前未进行注册的,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进口冷链食品。
五、凡在2020年12月20日以前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由各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自行组织相关部门对货品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对检验合格的货品,由经营户录入“陕冷链”系统并赋码后方可上市销售。
六、全市进口冷链食品实行实名销售制。消费者不能使用微信扫码购买时,经营销售单位要进行实名登记相关个人信息并上传至“陕冷链”。
七、2020年12月20日以后,凡进入我市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核酸检测报告、无消毒证明、无产品完整追溯信息的,不得经营储存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