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市监函〔2021〕280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市监函〔2021〕28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23 10:46:56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84
核心提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以生产加工、肉品集中交易市场、冷冻冷藏库房、商场超市和大型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场所,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特别是未经我省总仓管理的进口冷冻冷藏肉品的排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肉品。
发布单位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市监函〔2021〕280号
发布日期 2021-11-23 生效日期 2021-11-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严防新冠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在省内传播,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总仓管理制度。入晋进口冷冻冷藏肉品(含水产品)在储存、生产、销售和加工使用前必须先进入我省总仓进行管理,做到“凡进必检、凡进必消、人物同防”,检测合格的货品张贴追溯二维码后方可上市销售,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闭环管理。

二、加大排查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以生产加工、肉品集中交易市场、冷冻冷藏库房、商场超市和大型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场所,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特别是未经我省总仓管理的进口冷冻冷藏肉品的排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肉品。

三、压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认真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等主体责任落实,坚决杜绝采购、加工、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及未经我省总仓管理的进口冷冻冷藏肉品。

四、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来源不明、票据不全、未经我省总仓管理的进口冷冻冷藏肉品,不按“三专、三证、四不”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等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对违法购进和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并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严格人员防护。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一线监管人员防控措施,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导下,对总仓货品直接接触人员严格执行工作期间日常封闭和换班后的隔离观察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全程接种完新冠病毒疫苗后方可上岗。

各市局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刻汲取大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教训,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各项制度,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积极寻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为全省疫情防控提供有力保障,巩固我省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292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