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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市监认〔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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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11 16:27:01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在合肥市(锂电池、光伏产品)、滁州市(光伏产品)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现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文号 皖市监认〔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04-08 生效日期 2025-04-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落实方案>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在合肥市(锂电池、光伏产品)、滁州市(光伏产品)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现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推动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建立锂电池、光伏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和碳排放因子库,增强碳足迹相关计量、标准等技术支撑,提高碳排放形势监测分析能力。2025年全省10个以上锂电池和光伏产品获得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到2027年全省50个以上锂电池和光伏产品获得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形成5个以上典型案例,降低锂电池、光伏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技术支撑。发挥安徽省碳计量中心功能,完善碳计量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提升碳计量服务能力和水平。利用安徽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加强数据比对和更新,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鼓励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及第三方机构等,参与编制锂电池、光伏产品碳足迹核算国家标准,探索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供应链产品碳足迹核算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增加碳足迹技术标准的市场供给。

(二)完善基础数据。建设安徽省“双碳”管理一体化平台,发挥电力大数据等作用,加强碳排放数据测算分析研究,进一步拓展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和碳排放因子库,为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碳足迹数据与国家碳市场和排污许可管理平台等数据进行交叉验证,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互补性。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和研究机构明确数据来源,搜集整理数据资源,建设细分市场的碳足迹数据库,支撑精准核算。支持企业自愿开展碳足迹数据共享,有序纳入省级服务平台。

(三)压实认证责任。参与试点的认证机构,要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部署,依据《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等文件要求,建立并保持与所开展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相匹配的质量责任追溯机制,严格执行产品碳足迹核算边界、数据质量等要求,加强企业保证能力现场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碳足迹核查、证后监督等工作,并对其认证活动的公正性、保密性负责,确保认证结果真实有效。

(四)提高数据质量。试点企业对照《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企业保证能力要求》,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大碳足迹相关生产检验设备、人力资源、环境设施等投入,加强产品设计开发、采购、生产、交付、储存、使用及生命末期全过程碳足迹量化管理。按照自愿原则,选择认证机构,如实提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所需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确保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增强采信应用。推动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结果采信,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绿色工厂评价内容,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将碳足迹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大碳足迹标识认证产品政府采购力度。鼓励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其获证产品相关的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认证标识,明确标注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信息,引导企业节能降碳。

(六)拓展试点范围。鼓励各地加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宣传,根据区域优势产业、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参照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公布的试点产品目录(电子电器、木制品、钢铁、纺织品、电解铝、锂电池、光伏产品、轮胎、磷铵、水泥等),引导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量化及管理工作,加强碳足迹核算,积极申请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支持认证机构参考国际通行标准规范,探索开展“一审多证”,为获证企业出具双语报告,增强出口产品竞争力。

(七)促进互信合作。强化长三角区域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合作,推动碳足迹数据共享互认。鼓励行业组织和认证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碳足迹等涉碳类相关标准制修订和计量比对,加强碳足迹相关的绿色倡议和交流,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产品碳标识认证的国际化水平。在国际贸易中推广产品碳足迹标识,展示我国“双碳”工作成效。

三、组织实施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参与、第三方机构和行业组织支持的多元工作机制。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碳计量相关工作,组织相关企业、行业组织、认证机构等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相关标准、认证规范、实施规则制修订;加强认证监管,规范认证市场秩序;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遴选推荐试点企业和产品,推动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结果采信,积极拓宽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推动各地出台碳足迹标识认证相关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鼓励政府部门优先选购低碳产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加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机构培育和人才储备,增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服务供给,助力产业绿色转型,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联合高校、行业协会等加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培训。借助“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全国生态日”“世界认可日”等宣传节点,多形式宣传推介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典型做法和创新成果,传播绿色低碳理念,引导公众参与,扩大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

   附件:

1.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参与机构遴选结果

2.2025年开展试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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