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先进测量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25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计量发展规划(2022—2035)》,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服务天津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是本市现代先进测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先进测量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测量人才、开展高水平测量技术交流合作、研发先进测量仪器设备的重要基地和创新载体。
第三条 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是以提升本市整体测量能力和水平为主攻方向,面向国家与本市重点发展战略领域对先进测量技术创新的迫切需求,开展测量理论创新、测量技术创新、测量方法创新和测量设备创新,产出重大测量原创成果,引领未来测量技术发展方向,构建具有本市特色的测量创新实验室体系。
第四条 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的重点任务包括:
(一)开展测量方法和测量理论研究。聚焦可能形成重大科学技术突破且对经济发展方式产生重大影响的基础测量科学问题,加强测量核心方法和基础理论的原始创新,建立测量方法试验验证平台,研究关键共性验证方法,提高测量方法和理论在重点领域以及跨行业跨领域的应用效能;
(二)加快先进测量技术研究。研究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核安全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精密测量技术。研究数字化模拟测量、工业物联、跨尺度测量、复杂系统综合测量等关键技术,不断填补新领域测量技术空白;
(三)推动先进测量仪器设备研发和应用。加强高端仪器设备核心溯源技术研究,推动关键计量测试设备国产化。推动量子芯片、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测量仪器设备中的应用,积极推进测量仪器设备智能化、网络化。加快测量仪器设备研发,提升测量仪器设备的准确性、稳定性、可靠性;
(四)推进先进量传溯源体系建立。加强基本物理常数精密测量技术和量子计量基础研究,推动以量子物理为基础的高准确度、高稳定性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建设。研究新型量值传递溯源方法,突破在线、动态、远程、快速校准技术,解决极端量、复杂量、微观量等准确测量难题;
(五)开展测量数据应用研究。加强测量数据智能化采集、分析与应用,推动数字化计量赋能。加强测量数据资源在前沿、工程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支撑国家和我市计量基础数据库建立;
(六)培养先进测量人才队伍。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吸引顶尖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测量人才,促进测量人才多元化发展,助推测量重大成果产出和国际影响力提升。
第五条 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鼓励产学研用合作运行。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是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先进测量实验室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发展方针、相关政策,指导先进测量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本市先进测量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对本市先进测量实验室评估和检查,推进实验室运行管理;
(四)组织开展本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宣传,以及公益性科研成果应用推广等。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本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措施,明确实验室定位方向、建设目标、管理运行等内容;
(二)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支持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在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管理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配合市市场监管委做好评审、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根据天津市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有关要求,面向本市重大战略需求和重点工程,坚持重点支持、动态调整,优先支持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行业建设一批具有基础研究能力、技术创新能力、高效管理能力的先进测量实验室。
第九条 申报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管理方面。实验室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健全。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和重大科研任务。鼓励设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把握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确保完成重大科研任务;
(二)人员方面。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等方面有自主权。研究团队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承担国家、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人才引进机制健全,能够吸引、凝聚相关领域优秀人才,培养测量人才后备力量;
(三)设施方面。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较为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测量体系先进,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取得必要的实验室资质。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实验室面积和仪器设备已基本具备科研需要;
(四)研究方向。先进测量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发展思路清晰,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熟悉本领域发展测量现状、问题、技术关键和重大需求,在先进测量技术研究中具有较为突出的成果,或者在测量发展面临的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或者在积累测量标准数据方面具有一定成绩等;
(五)成果方面。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较强的科研技术研究能力,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近5年承担过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2项,或近5年主导制(修)订测量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等不低于3项,近3年有计划地实施了科研仪器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
(六)保障方面。依托单位能够并在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支持先进测量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能保证实验室建成后的运行经费,承诺建设期间匹配投入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满足建设先进测量实验室的需求。
第十条 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申报包括自愿申请、受理评审和批准建设3个环节。
(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自愿申请,依据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重点建设任务和申报要求,如实编制申报材料,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二)受理评审。市市场监管委组织专家对实验室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听取候选实验室建设计划陈述答辩,并安排实验室的现场评审,确定实验室建设和研究能力是否围绕先进测量技术能力提升,研究方向是否符合本市战略和测量基础能力发展方向等,最终由评审专家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为通过、整改、未通过3种;
(三)批准建设。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经市市场监管委审核后批准建设。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实验室每年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建设运行情况,抄报依托单位。
(一)2年建设期结束后,实验室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验收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市场监管委。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开展运行评估;
(二)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2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三)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由市市场监管委终止该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专家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整改、未通过3种。
(一)验收通过的,经市市场监管委审核后,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
(二)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按重点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持续开展深入的测量系统性研究。研究团队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注重支持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和学术梯队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做到管理决策的公开、透明,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 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客座教授等。
第十六条 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流动人员根据研究需要由实验室主任进行聘任,并报依托单位备案,要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十七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 1-3年,对开放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开展交流与合作,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组织和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和保护。主要利用实验室的物质资源、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成果所属的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先进测量技术研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本市制造业的联系与合作,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因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先进测量实验室的实际运行状况,需对先进测量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包括实验室更名、主要负责人变更、研究团队调整、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时,应向市市场监管委书面报告,经过专家评估论证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先进测量实验室要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科技伦理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伦理和安全保密规定。实验室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 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评 价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每2年通过材料审查、现场考核等方式,对先进测量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价,原则上2年为评价周期。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先进测量研究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综合评价结果向依托单位、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先进测量实验室,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先进测量实验室,并大力宣传。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或中途退出评价的)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序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