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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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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14 15:55:21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5
核心提示:2025年2月10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2025年2月10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作出部署,提出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2024年5月起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照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办法》,进一步完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机制,总结固化碳普惠工作经验,为统筹推进碳排放权交易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协同增效,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碳排放权交易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互补衔接,共同构成碳排放管理的主要内容。因此,《办法》适用于本市地方碳排放配额管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和相关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同时,《办法》明确纳入全国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法》对碳排放配额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为强化碳排放配额管理,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办法》一是明确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纳管单位的条件、确定年度纳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二是明确碳排放配额的取得、变更、清缴、注销等,通过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三是明确碳排放配额采取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并对纳管单位合并、分立后的配额承接作出规定;四是明确纳管单位的配额清缴义务,以及关停和迁出时的处理。

四、《办法》对纳管单位的数据质量控制和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提出了哪些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纳管单位数据质量控制和年度报告义务,《办法》一是明确纳管单位的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对制定并落实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作出具体规定;二是明确纳管单位的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要求,强调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三是明确建立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和复查制度;四是明确从事年度排放报告、技术审核报告编制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

五、《办法》在建立和完善碳普惠机制方面,明确了哪些制度措施?

《办法》结合近年来本市推进碳普惠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相关经验举措,明确了以下措施:一是基于碳普惠方法学开发相应的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将单位或者个人的减碳行为进行量化并赋予价值,运用商业激励、市场交易等方式,引导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二是明确碳普惠减排量的管理要求;三是明确碳普惠减排量消纳方式,包括碳排放配额清缴、自愿抵销、碳积分兑换等。

六、《办法》对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一是明确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并推进碳普惠减排量等地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二是明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三是明确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交易方式和市场调控措施。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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