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5〕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5〕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3-10 16:13:58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9
核心提示:《湖北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03-07 生效日期 2025-03-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湖北实际,突出抓好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供给,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在设计制度、破解立法难题时,首先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找立场、找观点、找方法,确保政府立法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同频共振。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对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等要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

二、着力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效。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平衡好维护法治统一和体现地方特色的关系,注重通过“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丰富“小快灵”立法形式,及时修改完善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政府规章。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拓展公众参与立法渠道,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最大限度把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反映到条文中。

三、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贯彻执行。各项目起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高草案质量。草案送审稿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省司法厅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和法治督察事项范围。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级政府规章制定等相关立法工作。

附件:湖北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附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议案项目(10件)

1.湖北省数据条例(起草单位:省数据局)

2.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4.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5.湖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及处理条例(起草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6.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住建厅)

7.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经信厅)

8.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起草单位:省文旅厅)

9.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征兵办)

10.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改)(起草单位:团省委)

二、政府规章计划项目(2件)

1.湖北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改)(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三、政府规章调研项目(6件)

1.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改)(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2.湖北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司法厅)

3.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修改)(起草单位:省社科联)

4.湖北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起草单位:省司法厅)

5.湖北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

6.湖北省鄂州花湖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起草单位:鄂州市政府)

 地区: 湖北 
 标签: 立法工作计划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291) 国外法规 (3604)
地方法规 (42625) 法规动态 (214)
法规解读 (3064) 其他法规 (347)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