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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车厢型餐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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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02 16:27:44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23
核心提示:为规范利用车厢型餐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四川省车厢型餐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为规范利用车厢型餐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四川省车厢型餐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订背景

车厢型餐车做为近年出现的新型餐饮业态,具有灵活性、便利性的特点,不断丰富餐饮市场。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推动餐饮服务模式健康发展,制订《四川省车厢型餐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过量化细化各项指标,规范车厢型餐车经营者行为,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

二、《办法》制订依据

《办法》制订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经营主体要求、经营项目、发放公示卡、收回公示卡、经营管理要求、布点要求、运载车辆及餐车要求、食品加工场所及设备设施要求、水源要求、包装物要求、配送要求、日常监管、违法行为处置等1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车厢型餐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车厢型餐车是指以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含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为载体、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和时段内提供餐饮服务的车辆。

(二)经营项目。车厢餐车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和自制饮品制售。不得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以及冷食类食品中冷加工糕点和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禁止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

(三)公示卡管理。从事车厢型餐车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车厢型餐车布点位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车厢型餐车凭《车厢型餐车经营公示卡》开展经营活动。车厢型餐车经营主体不再另行申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进行食品摊贩登记。

(四)布点要求。车厢型餐车的布点位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小区、商务区、市场、医院、车站、工厂、城市绿道、市政公园等经相关管理部门允许的区域。布点场所周边环境清洁,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

(五)设备设施及其他要求。明确包括运载车辆及餐车要求、食品加工场所及设备设施要求、水源要求、包装物要求、配送要求等。

(六)监管管理。车厢型餐车经营主体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车厢型餐车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车厢型餐车布点位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开展车厢型餐车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区域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做好案件处置、线索通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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