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网络餐饮消费需求,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四川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订背景
强化网络餐饮安全监管是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的重要内容。“互联网+餐饮”模式下网络餐饮业蓬勃发展,其发展潜力巨大,发展形势总体向好,网络餐饮行业亟待规范。制订《四川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过明确网络餐饮服务交易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入网服务提供者等各方责任、管理制度、入网条件等,规范其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效率,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
二、《办法》制订依据
《办法》制订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网络餐饮服务交易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入网服务提供者、配送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3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入网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入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依法依规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应将反餐饮浪费相关标准要求嵌入平台经营管理各环节,建立健全餐饮浪费自查制度、商家激励机制和消费者信息反馈机制,优化营销规则和协议规则。
(二)网络餐饮服务交易平台提供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以及与经营业务有关的经营许可或备案等身份资质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严格执行入网审查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依法依规在信息查询、交易数据提取、停止交易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证,经营项目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项目一致,并按照许可或备案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加工制作餐饮食品。禁止借用、冒用证照及提供虚假信息。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四)入网服务提供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开展入网服务活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入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留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或者备案信息等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五)配送管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持续完善配送服务相关制度。送餐人员配送前应仔细核对食品,检查食品外包装的完整性和清洁度,对包装破损、污染的食品不得配送,对未按照规定封装或者封签、封口损坏的食品,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在接收时发现配送的食品未按照规定封装或者封签、封口损坏的,有权拒绝签收。
(六)监管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入网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约谈等信用信息。鼓励建立健全骑手义务监督员聘任制度,鼓励消费者、餐饮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组织参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营造共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