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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卫食品〔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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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19 16:17:27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4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沪卫规〔2024〕17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现就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卫食品〔2024〕18号
发布日期 2024-12-19 生效日期 2024-12-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卫生健康技术评价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沪卫规〔2024〕17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现就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精简优化备案管理

(一)明确备案性质。根据《通知》要求,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二)优化备案流程。落实《通知》与《备案办法》要求,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在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备案号和水印。

(三)精简备案内容。为进一步优化备案管理,企业备案资料中食品企业标准文本采用简化的标准格式文本(详见附件2),由企业通过在“一网通办”平台在线填写后生成统一的格式文本。

(四)全程线上办理。依托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开展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提交的备案标准在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开即完成备案。

(五)做好政策衔接。新版《备案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先根据2021版《备案办法》已备案完成的食品企业标准继续有效。

二、强化食品企业主体责任

(一)明确备案责任主体。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对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属于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范围。

(二)鼓励企业自我声明公开。食品生产企业可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公开其执行的食品标准,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

(三)加强食品企业标准自主管理。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需要改正的备案标准,企业应及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行改正,并予以明示。

(四)提升食品企业标准制定和应用水平。鼓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制定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的食品企业标准,发挥食品企业标准推动行业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三、深入推进备案后协同管理

(一)加强事后管理。市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市卫生健康技术评价中心按职能负责备案平台维护和管理,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区卫生健康部门协助做好企业注册地址位于辖区的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后管理,组织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开展抽查,对接到的问题反映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告知企业予以改正。

(二)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卫生健康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对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情形,互相通报企业信息。社会监督如发现相关问题的,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办事指南联系电话反馈。

附件:   附件1: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流程图.doc

   附件2: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文本样式(模版).doc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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