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6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关于大力实施共享实验室建设,助推食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6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关于大力实施共享实验室建设,助推食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6-19 09:27:31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8
核心提示: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实施共享实验室建设,助推食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0761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小微食品共享检验室(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关注和关心。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与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发布单位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6-18 生效日期 2024-06-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杨芙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实施共享实验室建设,助推食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0761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小微食品共享检验室(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关注和关心。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与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共享检验室工作背景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加工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提升出厂检验质量能有效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既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法定要求。食品检验是涉及化学、生物、仪器分析等领域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对于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产出低、利润薄,买不起精密设备、留不住专业人才、做不了专业检测,出厂检验往往流于形式,成为了制约小微食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的一大瓶颈,制约产业发展更直接影响食品安全。为有效破解这一难题,更好的服务企业发展,我局于2021年开始探索推行共享检验室试点工作,允许类别相近、距离相邻的小微企业按照共建、共享、共有原则建立出厂检验室。  

二、我市共享检验室建设情况  

当前,全市已建成共享检验室14家,参建企业170家;建设中7家,预计参建企业97家;主要参建的食品类别有淀粉制品、肉制品、白酒等。共建共享出厂检验模式,让企业“花更少的钱、办更多的事”,有效降低企业自检成本,让出厂检验制度真正落实到地,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单独建立检验室,每个企业都需要设置场地、购买设备、聘用人员、检定仪器,参建共享检验室后,通过有钱出钱、有设备出设备、有场地出场地的灵活“凑份子”方式,可以配置更精密的设备、聘用更专业的人员、实施更规范的管理。集约使用资源盘活了企业闲置的检验设备、提高了检验准确率、提升了产品合格率,以合川区的云门、龙市共享检验室为例,其成立以来,在为企业节省220余万元的情况下,参建企业产品合格率分别提升了13%、16%。此外,具备较强检验能力的共享检验室已不仅仅局限于产品检验,已经将功能拓展延伸到新产品开发试制上,以沙坪坝区东部共享实验室为例,其投用仅一年时间,为13家企业减负107.52万元,在完成日常产品出厂检验的同时还助力参建企业研发新产品8个。  

(一)划定试点范围。一是明确企业类型,将参与共享检验室建设的食品生产企业范围确定为从业人员应小于300人且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以内,目前参加共享检验室试点的267家企业均为小微企业。二是明确辐射范围,考虑检测样品的安全性、便利性以及检验室检验承载能力等因素,要求参建企业的位置应相对集中、产品类别相近相似,统一设备配备及采样检验。以荣昌河包粉条产业基地共享检验室、酉阳县白酒生产企业共享检验室为例,参建企业分别为20家粉条生产企业和11家白酒生产企业,类别较为集中;此外,当前有4个共享检验室设置在食品加工园区内,主要辐射园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地理位置相对集中。三是明确检验能力,要求共享检验室设备设施建设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及有关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必须覆盖所有共建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设备设施的数量、性能、精度以及检验室面积应与参建企业的出厂检验需求相匹配。四是明确人员配备。检验人员是检验设备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为保障检验能力水平,满足日常检验需求,必须同时符合人员数量和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共享检验室专职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培训合格后上岗,目前已建成的共享检验室最多的配备了9名检验员,最少的配备了2人。  

(二)规范试点流程。一是自主提出申请,按照自愿、共建、共享原则,由参建的企业向生产地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共享检验室建设协议、共建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共享检验室检验制度、共享检验室检验员资质、检验能力比对试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二是开展资格审查。属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核查是否满足试点对象的基本要求。对满足条件的共建实验室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对不满足条件的指导企业进行完善后再进行资格审查。为加强对共享检验室的指导,市局进行了专项技术帮扶,对所有申报建设的共享检验室均提供专家现场技术指导服务,2023年共派出专家18人次对8家共享检验室进行了现场技术指导,协助建制度、建流程、建体系。三是开展专家评审。为强化质量把控,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试点单位,属地市场监管局将组织相关技术机构专家对检验室规划布局、设备配备、制度建设、人员资质、检验实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评估其是否具备完成检验任务的能力水平,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共享检验室方可为共建企业开展出厂检验工作。  

(三)强化日常管理。一是抓制度规范。市局制定了8项指导性管理制度,指导共享检验室制定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建立检验室检验和试验管理、资料数据管理、仪器设备维护、质量控制管理、留样管理、检验员岗位责任等制度,切实规范检验室内部管理。二是抓资料归档。要求参与共建的企业出厂检验应按规定进行记录,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在检验室归档的同时还应按期交各共建企业存档备查,至少每周归档一次,确保每一次出厂检验有迹可查。三是抓日常监管。将参与试点的企业及共享检验室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严格按照出厂检验制度的相关要求开展检查,及时查处、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40余条,督促做到“真检真验”。  

(四)支持科技创新。市经济信息委积极支持提升科技创新和检验检测水平。一是支持建设独立实验室。支持聚慧餐调建成2000平方米食品安全独立检验检测实验室,实验室获得国家CNAS、CMA、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多重认证资格,符合国际通行检测实验室标准。支持馨田火锅油碟建成1000余平方米联合创新研发中心&食品安全研究中心,拥有60余台/套进口及国产一流试验研究及检测分析仪器设备,具备对火锅油碟、火锅麻酱、调味品等产品以及原材料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的能力。二是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促进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构建高水平检验检测服务体系,组织开展了首批重庆市现代制造业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工作,西南大学、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市食品工业研究所等入选。三是引导加强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区县、产业园区与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分院加强协作共建,提升检验检测公共服务能力,合川区与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二分院正合力共建重庆火锅食材检验检测中心。  

通过采取以上工作措施,进一步规范了共享检验室工作流程、提升了企业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降低了企业运行成本,但也还存在检验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检验室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缺乏检验室建设标准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经认真阅研您的建议,我们认为,您提出的很多建议很具建设性、靶向性,对提升我市共享检验室建设能力水平、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您的建议,积极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不断加强政策支持和技术帮扶、规范管理等方面工作力度,着力提升我市共享检验室建设的整体水平,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财政局正积极会同我局出台《重庆市推动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的十条措施》,明确“支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十条措施,鼓励建设共享共建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技术创新联盟,助力我市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二是开展技术帮扶服务,今年,我局将对全市共享检验室检验人员进行免费培训,以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为培训基地,按照不同检验食品类别,对共享检验室检验人员开展为期4天的集中跟班作业实战化培训,提升食品检验“硬实力”,对建设中、运行中遇到困难的共享检验室,我局将提供技术专家上门“把脉问诊”帮扶服务,制定“一室一策”个性化技术解决方案;三是开展规范提升行动,修订出台《食品生产企业共享检验室日常检查指南》、《食品生产企业共享检验室验收指南》等制度,加强对共享检验室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此答复函已经唐英瑜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理解,也恳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联系人:刘东  

联系电话:63727706  

邮政编码:401147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