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山区校园食堂食品留样工作指引》的通知 (金市监食经〔2024〕25号)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山区校园食堂食品留样工作指引》的通知 (金市监食经〔2024〕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29 10:53:58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5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工作,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序推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制订了《金山区校园食堂食品留样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金市监食经〔2024〕25号
发布日期 2024-05-14 生效日期 2024-05-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各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工作,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序推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制订了《金山区校园食堂食品留样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山区校园食堂食品留样工作指引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局

2024年5月14日

金山区校园食堂食品留样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金山区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金山区校园食堂食品留样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6.《金山区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四版)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金山区域内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含中职校)、幼托机构等(以下简称学校)食堂食品留样管理。

三、规范食品留样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糕点类食品应当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学校食堂应当将食品留样作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的重要检查内容,并按下列要求规范食品留样:

1.应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菜肴、米饭、点心、汤等。

2.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200克。各学校应当配置食品留样称量工具。

3.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留样容器内。专用留样容器应符合食品级的材料要求,可保持密闭;专用留样容器应当清洗消毒并做好保洁。

4.留样食品应当保存于专用冷藏设备,确保冷藏设备运转正常,清洁。冷藏设备应标示“留样专用”等醒目标示。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应落实双人双锁管理。

5.食品留样过程中,应使用经消毒或洁净的取样工用具,避免污染留样食品。取样完毕后立即密闭容器。

6.留样食品应及时放入专用冷藏设备。为减少冷藏设备内部温度波动对留样产生的影响,不同餐次食品留样宜分层摆放。需冷却的留样食品,室温存放不得超过2小时。

7.食品留样应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

8.在专用留样容器上应当加贴标示,标示要求清晰、不易脱落、不造成混淆。标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餐次、留样量,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9.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制作完备的留样记录。如实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具体时间、留样重量、留样人员等信息。可参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附录C食品留样记录表格示例。

10.一旦出现疑似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封存留样食品,以备送食品检测部门查验。

四、法律责任

学校食堂未按要求留样的,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4年5月14日印发

相关附件:   25_关于印发《金山区校园食堂食品留样工作指引》的通知.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