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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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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05 14:56:01  来源: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912
核心提示:根据2024年全国、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部署,现将《2024年四川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根据2024年全国、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部署,现将《2024年四川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2-22 生效日期 2024-0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根据2024年全国、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部署,现将《2024年四川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2月7日  

附件:   2024年四川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要点
  

2024年四川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精神,制定2024年全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要点。  

一、扎实开展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  

按照国家粮食和储备局部署,开展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坚持量质并重、规范执法,针对粮食流通问题多发、线索集中、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重点环节、重点地区、重点行为,加大执法惩处力度,集中查办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持续巩固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指导市(州)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常态化开展社会粮食流通执法监督,不断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做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全面梳理2023年度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粮食储备和流通工作情况,总结工作成效、查找短板弱项,强化问题整改、注重结果运用,增强考核实效。认真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部署,明确重点任务、制定考核指标和评分细则,优化完善考核机制,按照“看过程、重实绩、求实效”的原则,从严组织开展2024年度考核工作。  

三、开展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  

按照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部署,开展全省2024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做好前期准备、交叉检查、省级抽查、质量检验、结果上报、问题整改等各阶段工作,确保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检查比例和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并整改到位。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成果,有针对性地筛选库点开展检查,切实提升监管穿透力。采用实时视频方式随机对检查组库存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强化督导力度。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按照“四不两直”要求进行突击检查,提高检查效果。  

四、抓好粮油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  

开展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质价政策公示、入库质量验收、及时支付售粮款、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等环节,坚决查处“打白条”、压级压价、拖欠售粮款、以陈顶新、“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用好粮食流通执法监管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切实增强粮食购销监管合力。严格落实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加强2023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定向销售计划执行情况监管的通知》(川粮局函〔2024〕25号),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重点做好最低收购价稻谷定向销售出库监管。从严查处库存数量不实、拖延阻挠出库、索要不合理费用、拍卖标的信息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超标粮食处置监督检查,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五、开展粮食购销定期巡查  

开展辖区内粮食收储企业每季度全覆盖巡查,完善定期巡查工作机制和问题整改处置,将四川省级粮食管理平台信息化监管和现场检查有机结合,做到“技防+人防”日常监督不缺位。加大省级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实地抽查、视频督导、突击检查等方式,每季度抽查各地定期巡查工作、重点企业国家粮食政策执行情况。  

六、做好12325热线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工作  

加强12325监管热线宣传,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粮食科技活动周”等时点,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实行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拓宽案件线索举报渠道。加强举报投诉线索的核查,强化查处结果审核和跟踪问效,提升线索核查办理效率和质量。  

七、配合做好中央事权粮食属地监管和中储粮年度考核  

按照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配合加强中央储备粮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监管。按照中储粮年度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配合粮储四川局做好年度中央储备粮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考核。加强与辖区中储粮直属库、分库、委托承储库点的考核工作衔接,协助做好人员抽调、资料提供、现场检查等工作,并提供涉及属地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考核评价意见和建议。  

八、健全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机制  

修订《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结合四川实际,落实《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粮食执法办案工作约谈办法(试行)》等执法督查工作新要求。开展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完成年度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用好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九、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  

健全执法机构、增强执法力量、落实执法经费、配备执法装备,满足粮食流通日常监管需要。加强粮食执法督查人员队伍建设,举办粮食执法督查培训班,针对性开展粮食法规政策解读、库存检查方法培训、行政处罚以及案件查办经验交流,采取“跟班学习”“抽调检查”等方式,增强执法检查人员实战能力,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的粮食执法监管队伍。  

附件: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度执法督查计划  

附件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度执法督查计划  

一、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  

(一)检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办法》《四川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  

(二)检查方式:组建省级抽查组开展实地检查。  

(三)检查范围:按国家年度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要求确定,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省级抽查。  

(四)检查时间:2024年5月至6月。  

(五)检查内容  

1.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是库存检查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二是检查人员培训、资金落实、设备准备情况;三是督导企业开展基础信息录入、分解登统、自查情况;四是组织开展交叉检查情况;五是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情况;六是检查结果审核汇总、总结报送情况;七是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推进情况,及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  

2.检查粮食企业:一是库存检查前期准备情况;二是企业开展自查情况;三是库存粮油数量情况,重点检查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四是库存粮油质量安全、制度执行情况;五是储备粮油管理及轮换政策执行情况;六是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七是国家、地方粮油购销政策执行情况;八是政策性粮油补贴费用拨付使用、库贷挂钩等情况;九是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推进情况,及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  

二、夏粮收购检查  

(一)检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办法》《四川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省印发的关于夏粮收购监督检查文件等规定。  

(二)检查方式: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实地抽查。  

(三)检查范围: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  

(四)检查时间:夏粮收购期间,结合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同步开展。  

(五)检查内容  

1.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是夏粮收购监管工作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二是夏粮收购政策宣传及监管电话公开情况;三是组织开展夏粮收购监督检查情况;四是夏粮收购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情况;五是夏粮收购监管工作总结报送情况等。  

2.检查粮食企业:一是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企业向收购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情况;二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变更备案情况;三是夏粮收购政策宣传、收购信息公示情况;四是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企业遵守粮食收购政策情况;五是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水杂增扣量等政策情况;六是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情况;七是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八是支付农民售粮款情况;九是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十是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秋粮收购检查  

(一)检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办法》《四川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省印发的关于秋粮收购监督检查文件等规定。  

(二)检查方式: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会同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四川局开展联合抽查。  

(三)检查范围: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  

(四)检查时间:2024年9月至12月。  

(五)检查内容  

1.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是秋粮收购监管工作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二是秋粮收购政策宣传及监管电话公开情况;三是组织开展秋粮收购监督检查情况;四是秋粮收购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情况;五是秋粮收购监管工作总结报送情况等。  

2.检查粮食企业:一是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情况;二是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企业向收购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情况;三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变更备案情况;四是秋粮收购政策宣传、收购信息公示情况;五是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企业遵守粮食收购政策情况;六是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水杂增扣量等政策情况;七是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情况;八是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九是支付农民售粮款情况;十是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十一是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空仓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十二是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超标粮食收购处置检查  

(一)检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办法》《四川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方案》《四川省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实施方案》等规定。  

(二)检查方式: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会同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  

(三)检查范围:重点产区市(州)从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  

(四)检查时间:2024年6月至12月,结合库存检查、夏秋粮收购检查、定期巡查同步开展。  

(五)检查内容  

1.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是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监管工作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二是超标粮食收购处置政策宣传、定点企业公示及监管电话公开情况;三是组织开展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监督检查情况;四是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情况等。  

2.检查粮食企业:一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向收购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情况;二是粮食收购前开展空仓验收情况;三是超标粮食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政策执行情况;四是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情况;五是超标粮食处置情况;六是超标粮食出库情况,重点关注阻碍出库、乱加价、推迟出库等问题;七是超标粮食有无进入政策性库存、流入口粮市场和另作他用情况;八是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监管情况;九是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  

(一)检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4部委《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川粮函〔2018〕1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9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等7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能源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粮函〔2021〕1号)等规定。  

(二)检查方式: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实地抽查。  

(三)检查范围:有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任务的企业、库点。  

(四)检查时间: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期间。  

(五)检查内容:一是承贷企业库存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情况;二是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三是粮食交易中心按政策规定办理交易手续情况;四是政策性粮食交易合同签订、履行、纠纷处置情况;五是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重点关注阻碍出库、乱加价、推迟出库等问题;六是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粮食购销定期巡查省级抽查  

(一)检查依据:《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四川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实施细则》,国家、省印发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检查方式:组建省级抽查组开展实地检查。  

(三)检查范围:随机对各地各单位进行省级抽查。  

(四)检查时间:2024年每季度适时开展。  

(五)检查内容  

1.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一是年度粮食购销定期巡查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二是组织开展定期巡查工作情况;三是发现案件线索核查办理情况;四是巡查发现问题整改推进情况;五是每季度巡查工作总结报送情况等。  

2.检查粮食企业:一是地方政府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二是  

最低收购价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三是超标稻谷收购处置情况;四是市场化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五是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执行情况;六是社会粮食流通政策执行情况;七是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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