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智造空间”安全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沪应急危化[2024]3号)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智造空间”安全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沪应急危化[2024]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15 11:12:34  来源: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36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推动“工业上楼”打造“智造空间”的若干措施》,以高水平安全护航本市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工作指引。
发布单位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应急危化[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01-05 生效日期 2024-01-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智造空间”安全管理工作指引》已经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上海市“智造空间”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推动“工业上楼”打造“智造空间”的若干措施》,以高水平安全护航本市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工作指引。

1.安全准入

1.1鼓励园区(特指本市实施“智造空间”项目的园区)管理单位引入生物医药、智能制造、人工智能、高端装备、集成电路、电子信息、新型材料、时尚消费等产业企业。

1.2不涉及以下情况的,原则上可以引入: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2)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

(3)涉及爆炸性粉尘的企业;

(4)涉及金属冶炼的企业。

1.3符合本市高质量发展导向的产业项目,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保符合安全条件后,可以引入。

2.园区安全管理

2.1园区管理单位应对引入企业和项目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可采用专家论证、安全评估等方式,确保引入的企业和项目安全风险可控。

园区管理单位应督促引入的企业和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2.2园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3园区管理单位应与入驻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4园区管理单位应加强入驻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暂存品种和数量清单。鼓励园区管理单位建立集中配送联动机制,统一配送危险化学品。

对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型材料等使用危险化学品较多的产业,园区管理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降低园区危险化学品暂存安全风险。

(1)规划建设集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可由园区管理单位自主管理或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运营管理。

(2)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仓库规划建设条件的园区,可参照有关要求,设置室外步入式危险化学品耐火储存柜,可由园区管理单位自主管理或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运营管理。

2.5园区管理单位应根据入驻企业类型特点,制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入驻企业开展演练。

2.6园区管理单位应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发现入驻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经评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必要时予以清退。

3.入驻企业安全管理

3.1入驻企业应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3.2入驻企业应根据项目安全风险,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为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3.3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入驻企业,应当按照本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有关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1)入驻企业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有关规定。

(2)入驻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台账,每季度报送危险化学品使用品种、使用量等信息。

(3)入驻企业在建筑楼宇内暂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存放在专用储存柜内,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禁忌物品混存混放。

(4)入驻企业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的,参照《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T/CCSAS 005-2019)加强安全管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