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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自贸片区管委 青岛海关 青岛市政府口岸办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关于在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试行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自贸管发〔202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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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31 17:44:39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2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青岛海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青岛海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文号 青自贸管发〔2023〕58号
发布日期 2023-08-31 生效日期 2023-08-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相关解读: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试行意见实施细则》解读

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试行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各部门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海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

片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试行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确定试点企业及商品

(一)试点企业申报材料

1.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信息表(附件1)。

2.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生产经营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申报企业注册信息。

4.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身份信息。

5.其他材料。

贸易类企业另需提供:

(1)药食同源商品进口报关单或其他贸易额达标证明材料,证明申报企业承诺“近一年内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贸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

(2)与下游生产加工企业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申报企业与国内食品生产企业具有一年以上购销关系。(该国内食品生产企业认定标准参照下文“生产加工类企业”年产值标准执行)

(3)下游生产加工企业厂房、实际生产的照片或视频、药食同源进口商品仅作为本企业食品生产原料使用不作为原料二次销售的承诺书,以及证明药食同源商品仅用于本企业食品加工的其他资料。

(4)与其有购销关系的国内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系统截图(加盖公章)。

生产加工类企业另需提供:

(1)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申报企业具有食品生产资格。

(2)药食同源商品实际生产加工场所房屋证明,证明其在黄岛区内有实际生产加工场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管理系统生产记录截图、产成品入库明细、部分销售发票等资料,证明其药食同源产品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

(二)试点企业认定流程

1.组织申报。每年组织6次集中申报,每年单月(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由片区管委下发通知,组织有关企业按要求提报相关材料。

2.业务初审。青岛自贸片区审批管理部在单月集中申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

3.联合审议。初审意见拟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会同青岛海关、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黄岛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技术人员,组织召开联合审议专题会,由片区审批管理部汇报提请审议意见,经会议审议确定试点企业资格及试点商品种类名单,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有必要现场复核的,由片区管委视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企业及其关联的下游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验,实地核查时间不计算在主体资格审查时间内。

4.名单公布。片区管委及时在片区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符合条件的药食同源企业名单和商品目录,同步将试点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联合审议部门备案。

申请企业取得试点资格后,一年内同一试点企业进口同一试点商品种类的无须进行试点企业主体资格审查。一年后,将根据其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部门反馈意见,明确其试点企业资格是否延续。不予延续的,需重新提交相应材料再次申请试点企业资格。

二、开具《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一)提报材料

1.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申请表(附件3)。

2.装箱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3.提运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货运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5.购货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6.原产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审核及通关流程

1.企业申请。企业每次进口药食同源商品时,需向片区审批管理部提报《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审核反馈。片区审批管理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对初审通过的向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上述部门依职责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片区审批管理部反馈《关于对 XX 公司发放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的反馈意见》(附件4)。

3.出具证明。片区审批管理部在收到各部门一致审核同意的意见后,于1个工作日内向试点企业发放《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附件5)。对初审未通过以及部门审核不同意发放的,要及时向申请企业反馈。

4.报关流程。试点企业凭《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进口提单、装箱单等材料,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企业应确保货物符合海关总署关于检疫准入等监管要求。属地海关对经核验后无需查验布控的商品优先审单放行;对被随机抽检到涉及需查验布控的商品,经企业申请,优先查验完成并通关放行。

三、备案推送

《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发放后,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同步通过金宏向青岛市口岸办、青岛海关、黄岛海关、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以上信息,确保信息的共享和时效性,做好通关验放和后期监管工作。

四、监管联动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1.把好进货商品质量关。试点企业应对药食同源进口商品严格进货查验,逐批次查验药食同源进口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销售票据等资料,定期委托检验,确保药食同源进口商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确保进口商品用途合规。试点企业应遵守承诺内容,采购的药食同源进口商品自用且仅作为食品生产原料使用,禁止将药食同源进口商品用于药品生产或未按《试行意见》要求违规对外流通。

3.建立闭环追溯体系。上下游企业应建立追溯体系,详细记录进口药食同源商品采购、贮存、运输、加工、销售等所有环节流向,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每半年对进口药食同源商品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档案备查。

4.实施下游管控机制。药食同源进口商品流通企业要对本企业销售的药食同源进口商品制定管控方案及措施,对下游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的管控,防止进口药食同源商品二次销售行为的发生。下游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物料平衡管理规定,建立物料平衡台账;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及时提供现场核查相关资料。

(二)强化流通和生产领域监管

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对药食同源进口商品流通和生产领域进行监管,加强全流程监测,确保风险可控,严禁进口药食同源商品用于药品生产或未按《试行意见》要求违规对外流通。试点企业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为2年以上。

对于监管部门重点提示或关注的贸易类试点企业及其关联的外地下游生产加工企业由市或区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所在地对应的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函》(附件6)。

对有必要到现场检查的,函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由片区管委牵头,视情组织青岛海关、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黄岛海关、黄岛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联合赴外地进行现场检查。试点企业要承诺其关联的外地下游生产加工企业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药食同源进口商品安全风险会商专题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风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对未按《试行意见》开展业务或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再享受便利化通关政策,并承担失信法律后果。

   附件1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信息表.doc

   附件2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生产经营.doc

   附件3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doc

   附件6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函.doc

   附件5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doc

   附件4关于对XX公司发放药食同源商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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