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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试行意见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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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31 05:52:09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5
核心提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试行意见实施细则》解读

一、《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试行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对试点企业的申报材料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试点企业申报材料包括:《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信息表》(附件1)、《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生产经营承诺书》(附件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其他材料。

1.贸易类企业另需提供:

(1)药食同源商品进口报关单或其他贸易额达标证明材料,证明申报企业承诺“近一年内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贸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

(2)与下游生产加工企业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申报企业与国内食品生产企业具有一年以上购销关系。(该国内食品生产企业认定标准参照下文“生产加工类企业”年产值标准执行)

(3)下游生产加工企业厂房、实际生产的照片或视频、药食同源进口商品仅作为本企业食品生产原料使用不作为原料二次销售的承诺书,以及证明药食同源商品仅用于本企业食品加工的其他资料。

(4)与其有购销关系的国内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系统截图(加盖公章)。

2.生产加工类企业另需提供:

(1)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申报企业具有食品生产资格。

(2)药食同源商品实际生产加工场所房屋证明,证明其在黄岛区内有实际生产加工场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管理系统生产记录截图、产成品入库明细、部分销售发票等资料,证明其药食同源产品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

二、《实施细则》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流程有哪些规定?

答:1.组织申报。每年组织6次集中申报,每年单月(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由片区管委下发通知,组织有关企业按要求提报相关材料。

2.业务初审。青岛自贸片区审批管理部在单月集中申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

3.联合审议。初审意见拟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会同青岛海关、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黄岛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技术人员,组织召开联合审议专题会,由片区审批管理部汇报提请审议意见,经会议审议确定试点企业资格及试点商品种类名单,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有必要现场复核的,由片区管委视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企业及其关联的下游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验,实地核查时间不计算在主体资格审查时间内。

4.名单公布。片区管委及时在片区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符合条件的药食同源企业名单和商品目录,同步将试点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联合审议部门备案。

三、《实施细则》针对取得试点资格的企业进口试点商品时有何创新举措?

申请企业取得试点资格后,一年内同一试点企业进口同一试点商品种类的无须进行试点企业主体资格审查。一年后,将根据其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部门反馈意见,明确其试点企业资格是否延续。不予延续的,需重新提交相应材料再次申请试点企业资格。

四、开具《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时,试点企业需要提报哪些材料?

答:1.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申请表(附件3)。

2.装箱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3.提运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货运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5.购货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6.原产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实施细则》对开具《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的审核流程有哪些规定?

答:1.企业申请。企业每次进口药食同源商品时,需向片区审批管理部提报《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审核反馈。片区审批管理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对初审通过的向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上述部门依职责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片区审批管理部反馈《关于对XX公司发放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的反馈意见》。

3.出具证明。片区审批管理部在收到各部门一致审核同意的意见后,于1个工作日内向试点企业发放《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对初审未通过以及部门审核不同意发放的,要及时向申请企业反馈。

六、《实施细则》对试点企业进口试点品种时的报关流程有何规定?

答:试点企业凭《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进口提单、装箱单等材料,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企业应确保货物符合海关总署关于检疫准入等监管要求。属地海关对经核验后无需查验布控的商品优先审单放行;对被随机抽检到涉及需查验布控的商品,经企业申请,优先查验完成并通关放行。

七、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发放后向哪些部门推送备案信息?

答:《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发放后,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同步通过金宏向青岛市口岸办、青岛海关、黄岛海关、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以上信息,确保信息的共享和时效性,做好通关验放和后期监管工作。

八、《实施细则》有哪些监管举措?

答: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求试点企业把好进货商品质量关,确保进口商品用途合规,遵守承诺内容,上下游企业应建立追溯体系,并实施下游管控机制。

二是强化流通和生产领域监管,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对药食同源进口商品流通和生产领域进行监管,加强全流程监测,确保风险可控。

三是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对未按《试行意见》开展业务或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再享受便利化通关政策,并承担失信法律后果。

 地区: 青岛市
 标签: 细则 药食同源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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