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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贸试验区启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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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16 15:52:42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31
核心提示:为推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海关联合印发了《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试行)》,自2024年12月12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

为推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海关联合印发了《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试行)》,自2024年12月12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

明确试点企业范围

登记注册于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食品贸易流通或生产加工企业(须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且两年内无相关行政处罚记录)可参与试点。

划定试点商品类别

从特定目录重合部分选取符合条件品种,结合重庆产业实际,先期确定 2 大类 30 个品种为试点商品。

规范进口流程

  1. 企业资质备案:企业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包括备案信息表、承诺书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委,会同市药监局、重庆海关审核,5 个工作日内(不含补充材料时间)告知结果,1 年内未开展业务取消资格,增加进口商品仅需重新提交备案信息表。
  2. 办理进口用途证明:企业办理进口通关前,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清单,区商务主管部门 3 个工作日内(不含补充材料时间)审核并开具用途证明。
  3. 进口通关:企业凭用途证明及合同等材料到隶属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 区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建台账,每月报告和季度核查企业进口商品经营情况。
  2. 隶属海关每月上报进口情况,发现违规及时通报。
  3. 药品监管部门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时,发现违规使用试点商品依法处理并通报。

强调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要严格落实承诺,不得违规使用进口商品,建立追溯系统,明确核销比例(原则上 1 年完成,2 年未核销完经审批可转让),每年自查并报告情况。

严格违规处罚措施

违规企业取消试点资格,试点期内不得再申请,违法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涉及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市级部门统筹,建立联合推进机制;区级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市区联动协作,完善方案、宣讲政策、总结经验并适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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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中国
 标签: 药食同源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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