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渝商务发〔2024〕46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渝商务发〔2024〕4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16 14:58:36  来源: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34
核心提示:为深入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发布文号 渝商务发〔2024〕46号
发布日期 2024-12-12 生效日期 2024-12-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12-12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政策解读: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重庆海关各隶属海关:

现将《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2024年11月22日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为深入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企业

登记注册地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试验区)的食品贸易流通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类企业(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为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两年内未受到过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行政处罚。

二、试点商品

围绕服务全市打造5000亿级食品及农产品加工支柱产业集群,拓展优质原材料来源,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进口药品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重合部分,选取符合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的品种(若选取的植物源性中药材有注册企业要求的,还需在《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中),结合重庆产业实际,先期选取2大类30个品种作为药食同源进口试点商品(名单详见附件1)。

三、进口流程

(一)企业资质备案

拟开展试点业务的企业需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

1.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备案信息表(附件2);

2.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生产经营承诺书(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不含补充或更正材料时间)将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会同市药监局、重庆海关审核完成后,由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审核结果。

试点企业在1年以内未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取消试点资格。

试点企业后续如需增加进口商品,仅需重新提交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备案信息表(附件2)。

(二)办理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试点企业在办理进口通关申报前,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清单》(附件4)。

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于3个工作日内(不含补充或更正材料时间)对试点企业提交的备案清单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开具《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附件5)。

(三)进口通关

试点企业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凭《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合同、进口提单、装箱单等材料,到隶属海关现场办理通关手续。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试点企业建立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台账,采取每月报告和每季度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试点企业采购、贮存、加工、销售进口药食同源商品情况进行检查。

(二)隶属海关每月将药食同源商品进口情况上报重庆海关,由重庆海关通报至市商务委、市药监局。隶属海关在通关监管中如发现药食同源商品进口企业有违规违法行为,需及时通报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规使用试点改革所涉药食同源途径进口商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及时通报至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上报至市商务委。

五、企业主体责任

试点企业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承诺书,严禁将药食同源进口商品用于药品生产加工、销售或者对外流通。要建立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全流程追溯的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录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所有环节,台账保存年限不得少于两年。

试点企业要明确进口药食同源商品核销比例,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后,原则上1年以内完成核销,2年内未核销完的商品,经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可转让给其他具有试点资质的企业。

试点企业每年12月底前,对进口药食同源商品采购、加工等情况开展自查,将自查情况报告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抄送至市商务委。

六、违规处罚

试点企业如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试点资格,且试点期内不得再次申请试点资格。有关违规违法信息按相关规定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组织保障

(一)强化市级部门统筹。由市商务委牵头,建立市药监局和重庆海关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推进机制,负责指导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开展试点工作,研究拟制通关便利化措施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落实区级部门隶属管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药监部门、隶属海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试点工作具体实施,严格履行审批、监管、检查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三)加强市区联动。市、区两级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推送共享,不断完善优化试点方案。要共同开展试点政策宣讲,扩大政策知晓面。要及时梳理总结经验作法,适时在全市复制推广。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期满后对试行情况进行评估。试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重庆自贸试验区药食同源试点商品名单.docx

   2.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备案信息表.docx

   3.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生产经营承诺书.docx

   4.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清单.docx

   5.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docx

 地区: 重庆 
 标签: 药食同源 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1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36)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39) 其他法规 (34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2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