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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商务部令二〇二三年 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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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05 08:40:44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611
核心提示:为履行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义务,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商务部决定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中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在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令二〇二三年 第3号
发布日期 2024-01-04 生效日期 2024-01-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链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15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王文涛

2023年12月29日

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履行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义务,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商务部决定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中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地区: 中国 
 标签: 经营 经营备案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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