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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直播电商基地创建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沪商规〔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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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05 08:49:20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402
核心提示:为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基地的集聚产业作用,推动本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现将《上海市直播电商基地创建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根据《上海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21〕24号)、《上海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沪商电商〔2021〕99号)、《关于促进本市直播电商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商电商〔2020〕30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商沪商规〔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12-28 生效日期 2024-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01-0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基地的集聚产业作用,推动本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现将《上海市直播电商基地创建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上海市直播电商基地创建和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基地的集聚产业作用,推动本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21〕24号)、《上海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沪商电商〔2021〕99号)、《关于促进本市直播电商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商电商〔2020〕30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直播电商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运营管理机构明确,从事直播带货销售、直播运营服务、直播人才培养、直播品牌孵化、供应链服务等业务,拥有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的各类直播电商产业聚集区、园区、商务楼宇等。  

第三条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负责基地的评估管理和服务指导,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基地的推荐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申报和评定  

第四条申报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地运营主体须为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成立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二)基地运营主体及入驻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经营,近一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规划科学清晰。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业务方向合理,创新引领直播电商发展趋势。坚持正确的价值引领,引导基地入驻企业、主播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审美趋向。  

(四)基础设施完备。基地内有合理的办公空间,配置完善的直播设备,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直播间、特色直播场景数量不少于10个。  

(五)服务体系健全。基地建成并正式运营一年以上,运营主体具有专业的运营能力和稳定的业务团队。有完善的直播电商人才培养体系,定期开展培训、沙龙等活动。有健全的企业入驻评估机制,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  

(六)直播生态良好。基地入驻或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签约或合作主播数量不少于30人,年直播带货场次不少于2000场,基地(含入驻企业)通过直播带动网络购物年交易额达1亿元以上,具有稳定的直播电商产业链合作伙伴,与直播电商平台、上下游企业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  

(七)产业特色鲜明。鼓励基地及入驻企业拓展直播电商应用场景,在参与“丝路电商”主题活动,培育网络新消费品牌,开展全球新品首发、本土品牌新品直播,推动老字号品牌、国货新品牌、工业品品牌发展,促进文旅推广,便利本地生活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八)探索应用新技术。开展直播电商研究,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创新业态模式和场景,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丰富直播购物体验。  

(九)积极参与促消费活动。入驻企业或品牌积极参加“五五购物节”“丝路电商云品海购”“双品网购节”“数字生活节”“11直播月”“网上年货节”“咖啡文化周”等促消费活动并取得良好成效,拓展新型消费。  

第五条申报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直播电商基地申报表(附件1);  

(二)直播电商基地自评报告(附件2);  

(三)申报表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入驻/服务企业名单;  

(五)诚信填报承诺书(附件3)。  

第六条按照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年组织一次基地申报评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商务委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创建和评估工作通知。  

(二)组织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运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推荐申报给市商务委。  

(三)专家评审。市商务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综合评估、择优评定。  

(四)评审公示。评审结果在市商务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结果公布。公示期结束后,对于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委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第三章管理与评估  

第七条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措施,支持直播电商发展。  

第八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基地的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基地运营情况。基地运营主体应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基地运营主体应当指导入驻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开展网络直播相关经营活动,履行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条基地每年将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报告报送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对基地年度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A、B、C三个等级向有关区商务主管部门反馈评估结果。  

基地运营情况良好,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区域经济带动效应强,社会贡献度大,示范效应强,被评为A等级;基地运营情况一般,能够为企业提供一定服务,具备一定示范效应,被评为B等级;基地运营情况较差,示范能力、服务能力、发展能力等较差,运营主体或入驻企业存在多次违规违法行为的,被评为C等级。  

经评估为A等级的基地,及时总结创新发展经验,宣传推广典型成效与亮点工作。经评估为C等级的基地,由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有针对性地督促指导。连续两年被评估为C等级的,取消其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基地,撤销其资格,且四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报送材料存在虚假信息,与评定标准差距较大且短期难以达标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材料,且经督促后仍不上报的;  

(三)发生偷税漏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对被撤销资格的基地名单进行公示,不得再以基地名义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  

   附件:1.上海市直播电商基地申报表  

2.基地自评报告(参考大纲)  

3.诚信填报承诺书  

4.上海市直播电商基地评定指标体系

 地区: 上海 
 标签: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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