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规范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2023版)><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3版)>的通知》(疫控综〔2023〕49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25日
广东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
第一条 为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规范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2023版)><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3版)>的通知》(疫控综〔2023〕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动物疫病净化场”是指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统一评估,达到特定动物疫病净化标准的养殖场。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组织制订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对动物疫病净化场进行动态管理。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评估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动物疫病净化场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管;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第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种畜禽场、奶畜场和规模化养殖场,以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为重点,集成净化综合技术措施,健全净化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
第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与动物疫病净化联动支持政策,积极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建省级动物疫病净化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培训、指导畜禽养殖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
(二)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资料的初评和现场评估等工作,并独立、公平、公正提出审查、评估意见。
第八条 种畜禽场、奶畜场和规模化养殖场积极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符合《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要求的,可自愿填报《广东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书》(见附表),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申请。
第九条 县级、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逐级向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种畜禽场、奶畜场和规模化养殖场的申报材料。
第十条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评估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初评通过的,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场现场评估。
第十一条 现场评估实行组长负责制。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从省动物疫病净化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人组成专家组,并指定组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观察员指导、协助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动物疫病净化场现场评估包括现场评审和实验室检测两部分,评估专家组负责现场评审、现场采样监督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的确认。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做好现场采样等工作。
现场采集的样品由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组根据《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逐项进行现场评审、监督采样,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依据现场评审和检测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评估意见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和不通过三种。限期整改的养殖场应及时(不超过3个月)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和佐证资料报现场评估专家组。专家组对整改报告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再次进行现场评审,提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材料和现场评估结果,确定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建议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确认,确认通过的按程序以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公布。
第十六条 种畜禽场、奶畜场的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有效期为5年,规模养殖场(不含种畜禽场、奶畜场)的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有效期为3年。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申请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以上提出复评估申请,复评按初评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净化场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进行跟踪监测,并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有关情况。省农业农村厅依据检查和跟踪监测的情况,动态调整“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名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列入整改名单:
(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监测证据不能证明达到相关疫病净化标准的;
(三)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能对动物疫病净化场实施有效监管的;
(四)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第十九条 列入整改名单的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应在1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评估。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评估合格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恢复名单;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通过评估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剔除出名单。被剔除出名单的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广东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