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09 09:33:34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6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新制定的《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适应基层监管需求,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新制定的《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适应基层监管需求,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等主体实行备案管理。为了规范和统一全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食品经营领域的备案的流程、范围、时限、备案证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有关活动的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分支机构入网服务提供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55条,就我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总则。主要包括备案的对象、原则、层级分工、信息化建设、信息公开和部门协同等内容。

(二)一般规定。主要包括备案主体资格、备案申请、延续、注销、有效期、形式审查、备案证及编号和禁营禁止规定等内容。

(三)备案管理。主要包括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分支机构入网服务提供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

(四)报告。主要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高风险的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报告情形;本省食品小经营店网络食品经营情况、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开业前、展销会举办者举办前、在食品经营场所外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事前报告情形;省外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省外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食品经营者进入本省开展经营活动、省外食品经营者在本省设立仓库报告情形。

(五)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事后监管、备案档案管理和质量评价等内容。

(六)附则。主要包括名词解释、特殊主体的管理等内容。

四、《办法》如何统一食品经营备案规范?

一是明确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备案和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申请备案的机构,明确设立、变更和注销等备案事项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

二是明确食品经营备案证应当载明备案证编号、备案类型、经营者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或区域、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赋有二维码,统一备案证式样;

三是制定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信息采集表;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备案和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制定统一的食品经营备案延续、补办、注销信息采集表;

四是调整细化食品类经营类别及项目,简化食品经营备案资料,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机关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五、《办法》中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容有哪些?

一是明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在线服务平台,实行食品经营备案申请、变更、注销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备案主体可以选择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交备案、变更等材料,报告发生变化的经营信息。

二是推行“多证合一”,将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切实提高办理时效。备案平台开放备案信息查询窗口,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三是对办法范围内的备案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发放备案证。将食品小经营店从事网络经营信息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信息两项备案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

四是允许除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高风险的食品小经营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