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全市各养老机构:
为全面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养老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规范操作行为。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重点领域监管的方案》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养老机构推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各机构设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各养老机构应以正式文件任命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原则上由养老机构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组织拟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各部门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代表单位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周排查”,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针对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有权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意见,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必要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食品安全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总监的领导下,督促从业人员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各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及时发现和纠正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不规范的操作行为,落实“日管控”职责,认真填写“日管控”记录表,发现较大安全隐患立即向食品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食品安全员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见附件5),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三)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应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系统、全面、无遗漏排查,形成《食品安全总监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见附件6)。食品安全总监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四)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见附件7)。
(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方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有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应急方案,建立机构完整、职责明确、保障有序、信息报告和舆情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应急机制,与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卫健委建立信息直报绿色通道,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能够第一时间进行信息报告。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措施和预案内容。
(六)实施智慧化监督管理。各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全部接入“银川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定期将后厨食品原材料采购、餐饮消毒、食品留样、餐厨垃圾处置等信息录入智慧监管系统。后厨各功能间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设置“二维码”公示牌张贴在餐厅醒目位置,接受家属和就餐人员监督,做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系统为六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配账号12个,方便各局监督和查看各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实施。在养老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和推行“日管控、周排查和月调度”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措施,是保障入托老年人吃得安全放心的重要手段,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民政局加强对所辖养老机构的督促指导,督促各养老机构配备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如果食堂为承包经营的,养老机构和承包单位可各配备一名食品安全员。各养老机构要加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教育管理,每年继续教育时长不少于40个学时,自行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认真排查,务求实效。各养老机构在日常管理中,认真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要在真查真改上下功夫,每日对照表格认真排查食品安全管理的风险隐患,及时纠正从业人员不规范操作行为,能够当场改正的现场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要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并在“周排查”和“月调度”会议上汇报问题整改情况,食品安全总监和单位主负责人要盯着整改。
(三)强化督导,压实责任。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民政局要把各养老构落实“两个责任”、制定应急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和开展“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等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针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的单位,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丁明磊(宁政通)联系电话:13895495645
邮箱:ycsgcyk@163.com
市民政局程巍(宁政通)联系电话:18995051117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川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