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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教委关于做好本市学校食堂和涉校集中供餐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食经〔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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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1-13 09:55:46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670
核心提示:为学校食堂提供食品原料的中央厨房(以下简称中央厨房)等涉校集中供餐单位全面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食经〔2023〕17号
发布日期 2023-11-04 生效日期 2023-11-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各行业办学主管(办)部门,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托管服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托管培训机构)的自营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以下简称承包食堂),采用校外配餐服务的学校和托管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服务学校),学校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方(以下简称食堂承包企业)、校外配餐企业、为学校食堂提供食品原料的中央厨房(以下简称中央厨房)等涉校集中供餐单位全面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相关单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各行业办学主管(办)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各学校食堂和涉校集中供餐单位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层级,全面建立校长(园长)、机构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三级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一)配全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按照《规定》要求,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结合本市实际,除符合上述情形以外的学校及托管培训机构食堂(包括自营食堂和承包食堂)、食堂承包企业、服务学校、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也应参照上述要求全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1.中学和中等职业院校、小学、托幼机构、托管培训机构应由学校分管食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园长)或相应级别的管理人员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高等院校应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食品安全总监。

2.食堂承包企业应在其承包学校食堂所在校区配备1名食品安全总监。

3.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应在其每个厂区配备1名食品安全总监。

4.学校及托管培训机构应在每个为师生供餐的食堂(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鼓励其根据食堂实际经营情况(如食品加工制作区域面积较大、供餐楼层较多等)配备多名食品安全员,上述食品安全员须由校方正式工作人员担任。

5.食堂承包企业应在其承包的每个学校食堂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鼓励其根据食堂实际经营情况(如食品加工制作涉及多个操作区、食品制售档口较多等)设置多名食品安全员。

6.服务学校应在其每个校区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

7.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应在其每个厂区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鼓励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如食品加工制作涉及多个车间、多道工序等)配备多名食品安全员。

8.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不得由同一人员担任。

(二)明确岗位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1.学校及托管培训机(包括服务学校)构应结合供餐用餐实际情况,明确校长(园长)或机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职责,并通过任命书的形式明确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人员,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在食堂显著位置(服务学校在校园公示栏)公示上述文件。

2.食堂承包企业应结合其承包的学校食堂实际情况,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职责,并通过任命书的形式明确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人员,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上述文件。

3.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应结合食品或食品原料加工制作、分装配送等过程中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实际情况,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职责,并通过任命书的形式明确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人员,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上述文件。

4.学校及托管培训机构食堂(包括自营食堂和承包食堂)、服务学校、食堂承包企业、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应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依照《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要求,强化食品安全自查,做好《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记录并存档备查。

5.学校及托管培训机构(包括服务学校)、食堂承包企业、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应分别将校长(园长)、机构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任命及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记录齐全并存档备查。

二、开展全覆盖培训和监管执法

1.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各行业办学主管(办)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就《规定》和本通知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对辖区内学校食堂、服务学校和涉校集中供餐单位开展全覆盖培训;将培训与考核有机结合,在完成培训后对相关单位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相关单位。

2.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学校及托管培训机构食堂(包括自营食堂和承包食堂)、服务学校、食堂承包企业、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还要对学校食堂、服务学校和涉校集中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随机抽查考核,并当场反馈考核结果。

市市场监管委 市教委

2023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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