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行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市监规〔2022〕4号)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行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市监规〔2022〕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13 16:20:27  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08
核心提示:申请餐饮企业包括各类餐馆、饮品店、糕点店等,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和特大型餐馆不适用“评审承诺制”。
发布单位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榕市监规〔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06-10 生效日期 2022-06-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32-06-09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处室:

经研究,制定《福州市推行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8日

福州市推行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餐饮食品连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快改革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闽市监〔2018〕30号)和《福州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榕政综〔2018〕389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推行评审承诺制,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评审承诺制是指根据自主自愿原则,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后,由餐饮连锁企业总部作出承诺,在新设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免予现场核查,做到当场发证。未申请评审承诺制,或经申请但评审未通过的,仍按一般食品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申请餐饮企业包括各类餐馆、饮品店、糕点店等,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和特大型餐馆不适用“评审承诺制”。

申请餐饮企业须实行连锁餐饮报备管理,在福州的总部经济企业或福州市范围内跨5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经营,并拥有30个及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直营连锁门店,2年内所有连锁门店未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不含警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做到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经营服务规范、统一质量管控标准,各门店经营项目、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二、承办部门

餐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公示环节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各餐饮连锁门店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承办。

三、主要流程

(一)提交材料。餐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须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评审承诺制申请书》(附件1);

2.统一采购食品、规范服务、质量管控的基本情况(附件2);

3.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件3);

4.各类门店拟申报的经营项目(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

5.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示意图;

6.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仅市外企业总部提交)。

(二)组织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市局食品经营相关监管处室、审批处及辖区市场监管局等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中应严格按照《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评审表》(附件4)进行逐项审查,必要时可随机抽取该连锁企业已有或在建1~2个门店进行现场评审。

(三)结果公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评审工作。对符合评审承诺制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并明确规定各申请单位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评审不通过的,应将结果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门店许可。餐饮连锁企业通过评审的,其新设的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后可免于现场核查,由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当场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与主体登记联办的营业执照可以容缺预审,电子证照库可调用的免于提供);

3.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5);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餐饮连锁门店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网站评审公告截图后,连同前款材料一并入档。已获得评审承诺制许可的餐饮连锁门店应于店内醒目位置处公示食品经营场所平面图信息。

四、退出机制

(一)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评审申请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二)餐饮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不再适用评审承诺制,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评审。

(三)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已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并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并取消评审承诺制资格。

(四)餐饮连锁经营企业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再适用评审承诺制。

(五)餐饮连锁经营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再适用评审承诺制。

(六)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C级)的,不再适用评审承诺制。

(七)餐饮连锁经营企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不含警告)的,不再适用评审承诺制。

(八)餐饮连锁经营企业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不再适用评审承诺制。

(九)许可证发放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宽进严管”的总体要求,研究细化餐饮连锁企业评审承诺制的后续监管措施,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市市场监管局不定期更新实行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企业名单,在官网上公示并及时抄送县(市)区局。

五、实施时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附件:   1.评审承诺制申请书.doc

   2.统一采购配送食品、规范经营服务、管控质量标准基本情况(参考样式).doc

   3.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样式).doc

   4.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评审表.doc

   5.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承诺书.doc

   6.福州市餐饮连锁经营企业评审承诺制评审公告(样式).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5)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5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