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良好追溯监测试点工作的函 (农质安(追)函〔2023〕232号)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良好追溯监测试点工作的函 (农质安(追)函〔2023〕23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1-13 10:07:10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浏览次数:121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唐仁健部长在全国智慧农业现场推进会讲话中关于大抓典型引领示范的有关讲话精神,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的有关要求,以典型引领方式,依法推动质量追溯工作,促进全国质量追溯工作全面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良好追溯监测试点(观察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文号 农质安(追)函〔2023〕232号
发布日期 2023-11-10 生效日期 2023-1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唐仁健部长在全国智慧农业现场推进会讲话中关于大抓典型引领示范的有关讲话精神,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的有关要求,以典型引领方式,依法推动质量追溯工作,促进全国质量追溯工作全面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农安中心”)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良好追溯监测试点(观察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之际,从全国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产品类别中精选100个左右基础较好、常态化开展质量追溯的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作为良好追溯监测点,择优建立一批标杆性质的智慧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立监测点基础数据库,长期跟踪观察和指导监测点实施质量追溯,并对信息采集、信息传递、标签使用、人员配置、设施设备、数据运用、产销对接等方面的实施成效进行全过程跟踪评价,深入总结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的典型经验做法、追溯模式和发展规律,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范式,以点带面,切实发挥监测点功能和作用,把监测点打造为良好追溯的样板区、工作成效的展示区、创新引领的先行区和各地学习交流的观摩区,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试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确认一次。

二、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格。申请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种植(养殖)、贮藏、屠宰、初加工等环节的农产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申请主体实施追溯的农产品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附件1)。

(二)基础设施。申请主体应具备较好的信息化能力,使用国家和省级追溯平台实施追溯,且能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配备电脑、追溯标签打印机、追溯信息采集终端等设施设备。

(三)实施经验。申请主体应在质量追溯实施方面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拥有两年以上的数据积累和实施经验,信息采集持续性更新。

(四)保障条件。申请主体应配备实施追溯的专业人员,具有实施监测点的条件和经费保障,能有效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五)产品安全。优先考虑和选择品牌农产品和认证农产品。申请主体应具有完整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产品质量安全有保障,具有可追溯性,且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近三年来未出现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申报流程

(一)名额分配。在全国范围通过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产品类别等方面布设监测点,具体名额分配详见《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良好追溯监测试点名额分配表》(附件2)。

(二)组织申报。请各省按照文件要求和分配名额,统筹做好申报工作,积极推荐基础条件好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填写《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良好追溯监测试点申请书》(附件3),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填写《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良好追溯监测试点汇总表》(附件4,用Excel格式报送),于2023年11月30日前以正式函件向部农安中心报送全套纸质盖章材料,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质量追溯处邮箱:ncpzlzs@126.com。

(三)推荐确认。部农安中心在各省审核推荐基础上,进一步审查把关,最终精选出符合条件的监测点,并对外公布。

(四)颁发证书。经确认的监测点,由部农安中心统一颁发监测点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试点实施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试点要求的,撤销试点资格,收回证书,并对外公布。

(五)跟踪观察。部农安中心和各省要定期对监测点进行调研和指导,并对信息采集、标签使用、人员配置、设施设备、数据运用、产销对接等情况进行跟踪观察,深入总结监测点的典型应用范式。

(六)成果转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监测试点成果及时转化为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制度、技术模式和工作措施,发挥监测点典型引领作用,不断延伸拓展优秀试点典型经验,全面提升全国追溯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监测试点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认真统筹组织好监测试点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指导申请单位实事求是撰写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内容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二)加强监测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监测点的跟踪指导,不断提升监测点追溯能力,输出优秀典型经验和做法。

(三)加强条件保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为入选监测点的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源条件等支持,提高试点综合成效。

(四)加强总结宣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监测点典型经验做法、追溯模式的总结和成果转化工作,通过现场观摩、研讨交流、视频直播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推广,让别的企业可学可用,以点带面促进共同提升。

在试点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质量追溯处联系。联系方式:张钰宸,电话:010-59198562;张梦飞,电话:010-59198557。

附件:

1.《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良好追溯监测试点生产规模要求》

2.《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良好追溯监测试点名额分配表》

3.《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良好追溯监测试点申请书》

4.《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良好追溯监测试点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23年11月3日

附件:

   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良好追溯监测试点工作的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