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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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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4 15:52:49  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65
核心提示:三、适用范围 (一)食品销售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已有10家以上统一商号的直营连锁门店,并做到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 (二)餐饮服务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已有10家以上统一商号的直营连锁门店,并做到统一采购食品原料、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项目)。
发布单位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2-10 生效日期 2021-1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12-12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解读:《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网络理政办):

《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将于2021年12月13日失效。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了效果评估,决定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2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城管和市场监管局、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

现将《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人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食品经营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底线思维,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水平。坚持服务发展,聚焦企业需求,坚持“严监管”与“助发展”并重,提升监管针对性和服务及时性,增进企业获得感。坚持改革创新,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支持品牌连锁企业探索新模式、新业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更优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对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实行下属直营连锁门店“承诺制”审批,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流程,承诺履行纳入企业信用管理。通过推行“申请人承诺制”,持续推动我市食品经营企业向总部化方向发展,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推动科学监管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促进食品行业转型升级。

三、适用范围

(一)食品销售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已有10家以上统一商号的直营连锁门店,并做到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

(二)餐饮服务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已有10家以上统一商号的直营连锁门店,并做到统一采购食品原料、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项目)。

四、工作内容

(一)实施形式审查。符合以上适用范围条件的连锁企业以总部作为申请人,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流程及申请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总部,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适用食品经营许可“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详见附件3)。即对承诺按照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建设,符合许可条件后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新办直营连锁门店,先行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后组织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二)优化工作流程。市市场监管局定期公示并向市网络理政办推送总部企业名单。市网络理政办负责指导各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对名单上总部企业下属直营连锁门店按照食品经营许可“承诺制”实施审批,快捷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规定的时限内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参照现场核查相关标准执行,重点检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应当从严处理,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成都信用网等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动态管理。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实行动态管理,企业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者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适用。连锁企业违反“申请人承诺制”,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违反食品经营有关法律法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取消其适用资格,相关情况纳入信用积分评估内容。连锁企业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后涉及失信惩戒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成都市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相关内容实施惩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和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要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各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要明确责任科室,确定专人承接办理直营连锁门店的登记管理、行政审批业务;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要抓好事中事后检查、日常监管、动态管理等工作落实,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为直营连锁门店规范经营做好指导和服务。

(二)密切配合,增强合力。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和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要站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促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及时传达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等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举措,做好一线窗口业务受理和后期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向社会及企业广泛宣传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等促进连锁企业发展的改革举措,及时推送相关工作进展,让社会公众及企业知晓并积极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关注、理解、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氛围,为持续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营造更优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履职尽责,廉洁行政。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在食品经营审批改革工作中的运用,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慎用许可权、检查权、执法权,切实做到廉洁奉公、依法行政,杜绝审查评审、现场核查、日常监督检查等过程中的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适用范围说明及申办流程

2. 适用“申请人承诺制”申请书

3. 连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附件1

适用范围说明及申办流程

一、适用范围说明

成都市市域范围内,凡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款所列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均可以以总部作为申请人,为下属直营连锁门店申请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但以下情形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一)连锁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二)连锁企业以加盟店为主体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三)连锁企业及下属直营连锁门店发生过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连锁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申办流程

(一)企业总部提交申请途径。连锁企业总部可通过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资料。

(二)提交材料内容。

1.“申请人承诺制”申请书;

2. 连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直营连锁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连锁企业统一采购配送食品规章制度,统一食品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4. 连锁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5. 其他辅证材料(如通过HACCP或ISO22000良好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可提供认证及并持续保持取证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结果公示。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或成都信用网予以公示,并抄告市网络理政办督促各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办理。

(四)门店申请许可。符合“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连锁企业,其新开办的下属直营连锁门店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先对照《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对应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进行自查,后向门店所属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提交以下材料(已经提交过的资料不需要重新提交、可共享的不需要提交):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能在线核对的不需要提交);

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者实景照片(不小于4寸,画面清晰可见)、操作流程等文件;

4. 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

5. 连锁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五)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属地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直接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取证后的规定时限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三、退出机制

(一)连锁企业申请适用“申请人承诺制”时,发现其存在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情形的,告知其不适用该制度,须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连锁企业被列入适用“申请人承诺制”范围后,发现其存在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情形的,抄送市市场监管局取消其适用资格,由市市场监管局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连锁企业不愿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的,不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企业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适用。

(四)被取消适用“申请人承诺制”的连锁企业,经过整改后符合“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适用。

(连锁企业总部提交申请材料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6号1609;邮箱:cdspjy@163.com)

附件2

适用“申请人承诺制”申请书

适用范围告知页

以下情形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一)连锁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二)连锁企业以加盟店为主体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三)连锁企业及下属连锁门店发生过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连锁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连锁企业总部概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食品经营 (管理型总部缺省)
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连锁企业管理情况
是否实施统一采购配送    
是否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统一采购配送食品规章制度    
统一食品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示意图(可附页)
现有直营连锁门店基本情况(至少提供10家)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体业态 经营项目 所属区域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保证(承诺)申明
本人(单位)已知悉“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承诺符合相关要求。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

连锁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我公司(xxx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已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充分知晓和全面理解食品经营许可有关规定的内容,对照《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对应类别《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进行自查,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本单位按照行政许可机关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和标准,提交全部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且所提供的电子申请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三、本单位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核查,服从政府规范化管理。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并且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本单位承诺在不符合上述行政许可条件或未取得行政机关的许可时,不从事相关的活动。

四、本单位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行政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五、本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诺达到《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对应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的要求。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愿意承担吊销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并接受将失信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六、本单位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严格履行以上承诺。

公司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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