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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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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18 16:48:4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7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适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兴业态发展趋势,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办法》。《办法》先后经过向各盟市市场监管局以及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规范性文件听证会等程序,通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报请自治区发改委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准予印发实施。

二、《办法》制定原则

《办法》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制定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更好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规定了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经营者报告、监督检查和管理等环节的责任和义务,推动实现审批更简、服务更优的政务和营商环境。

三、解读形式和渠道

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同志通过在线访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予以解读。通过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蒙速办等渠道以问答形式挂网解读,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四、解读时间

文件印发一周后公开。

五、解读提纲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适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兴业态发展趋势,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办法》。《办法》先后经过向各盟市市场监管局以及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规范性文件听证会等程序,通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报请自治区发改委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办法》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计九章,五十七条,其中第一章的总则部分对《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许可范围,职责分工等方面作出总体规定。其余八章涉及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变更、补办及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经营者报告;监督检查和管理等。

(三)《办法》在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1.就许可事项原则予以明确。《办法》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许可基本原则、预包装备案原则和一地一证原则,同时指出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许可原则。

2.就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予以明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为进一步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要求,《办法》第四条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六条及第六章作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专门条款和章节,明确备案范围、备案主体资质要求和备案信息公示等内容。

3.将有关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办法》第四十四条将从事网络经营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租赁等)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

4.明确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办法》第四条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等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四)《办法》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充分知晓并了解《办法》相关规定,《办法》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备案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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